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200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湛江市200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1〕134号
批准时间:2011年3月28日
批准用途:城市建设用地(坡头污水处理厂)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土地所有权人 | 面积 (公顷) | 其中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林地 | 养殖 水面 | ||||
坡头区麻斜街道办麻斜村委会 | 6.0207 | 5.3113 | 2.9688 | 2.3425 | 0.4616 | 0.2478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61.5 | 90 | 90 | 45 |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及途径
(一)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不涉及安置劳动人口。
(二)征地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坡头区麻斜街道辖区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湛国土资利用〔2010〕488号)执行。
五、有关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要求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坡头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权益。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