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2007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方案的通告
湛江市2007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08〕349号
批准时间:2008年7月29日
批准用途:机关团体、市政道路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地块编号 | 土地所有权人 | 面积 (公顷) | 其 中 | ||||
耕地 | 鱼塘 | 林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地块一 | 赤坎区南桥街道文保村委会文保南经济合作社 | 1.7976 | / | / | / | 0.0265 | 1.7711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庄街道 梧阔村委会 | 10.2967 | 2.1213 | 0.7018 | / | 2.0977 | 5.3759 | |
地块二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庄街道 梧阔村委会 | 0.8494 | 0.0158 | / | 0.4270 | / | 0.4066 |
地块三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庄街道 梧阔村委会 | / | / | / | / | 0.6309 | /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98.4 | 98.4 | 98.4 | 98.4 | 98.4 | 98.4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湛江市行政中心等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规定执行,按实际结算。
四、有关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要求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湛江市国土资源局赤坎分局或开发区分局(按所属行政区域划分)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权益。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通告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