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2007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方案通告
湛江市2007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国务院
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08〕493号
批准时间:2008年11月14日
批准用途:市政道路、商服业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土地所有权人 | 面积 (公顷) | 其 中 | ||
耕地 | 林地 | 养殖水面 | ||
坡头区南调街麻西村委会 | 2.9539 | / | / | 2.9539 |
坡头区南调街海东社区居委会 | 0.8235 | 0.8235 | / | / |
坡头区南调街南调村委会 | 21.9274 | 21.9274 | / | /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54.6 | / | 54.6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要求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坡头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权益。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