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新湖大道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
湛江市新湖大道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0〕251号
批准时间:2010年4月28日
批准用途:新湖大道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土地所有权人 |
面积 (公顷)
| 其中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耕地 | 养殖水面 | ||||
霞山区建设街道 兴隆村委会 | 2.1812 | 0.0657 | 2.1155 | ||
霞山区东新街道 社坛村委会 | 0.9179 | 0.9179 | |||
霞山区友谊街道 龙画村委会 | 0.1941 | 0.1941 | |||
霞山区工农街道 谢屋村委会 | 1.2925 | 1.2925 | |||
霞山区海头街道 百儒村委会 | 12.2552 | 5.6756 | 6.3523 | 0.2273 | |
霞山区海头街道 保满村委会 | 11.8438 | 9.9286 | 0.1311 | 1.7841 | |
合计 | 28.6847 | 15.6042 | 6.4180 | 4.8784 | 1.7841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112.5 | 112.5 | 112.5 | 112.5 |
三、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农业人口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留用地安置。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要求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湛江市国土资源局霞山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权益。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