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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渝湛高速公路高桥至遂溪段工程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方案的通告

时间:2008-10-21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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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湛高速公路高桥至遂溪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国务院

批准文号:国土资函〔2008〕262号、粤国土资(建)字〔2008〕404号

批准时间:2008年9月2日

批准用途:渝湛高速公路高桥至遂溪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合计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其它土地

廉江市

积(公顷)

245.2562

84.5930

35.5688

13.2798

100.3286

10.0830

1.4030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26.325

20.0475

13.275

10.23

10.48

23.96



遂溪县

积(公顷)

155.8147

40.7045

93.3249


10.3367

1.0956

2.7594

7.5936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31.5

29.4


14.7

30

22.5

10.5


麻章区

积(公顷)

4.1082

3.1950

0.7439



0.0727

0.0373

0.0593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37.8

28.35



30

8.25

8.25


面积总计

405.1791

128.4925

129.6376

13.2798

110.6653

11.2513

4.1997

7.6529


四、有关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要求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到廉江市国土资源局、遂溪县国土资源局或湛江市国土资源局麻章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权益。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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