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2010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湛江市2010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4〕198号
批准时间:2014年2月28日
批准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土地所有权人 | 面积 (公顷)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小计 | 耕地 | 坑塘水面 | ||||
霞山区新兴街道新村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0.7602 | 0 | 0 | 0 | 0.6698 | 0.0904 |
霞山区新园街道 菉塘村经济联合社 | 0.3779 | 0.007 | 0.007 | 0 | 0 | 0.3709 |
霞山区新园街道 菉塘村委第十四小组 | 0.1412 | 0.1043 | 0.0304 | 0.0739 | 0 | 0.0369 |
合 计 | 1.2793 | 0.1113 | 0.0374 | 0.0739 | 0.6698 | 0.4982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 / | 112.5 | 112.5 | 112.5 | 112.5 |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及途径
(一)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具体由被征地村庄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安置。
(二)征地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湛江市霞山区绿村三路 椹塘路 银苑路 银帆路等道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湛国土资(利用)〔2012〕217号)执行
五、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要求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湛江市国土资源局霞山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权益。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通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