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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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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商贸物流城、湛江食糖物流中心、湛江晨鸣木浆厂生活区等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1-03-16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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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章区人民政府:

《湛江商贸物流城、湛江食糖物流中心、湛江晨鸣木浆厂生活区等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湛江商贸物流城、湛江食糖物流中心、湛江晨鸣木浆厂生活区等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一年三月十五




 

湛江商贸物流城、湛江食糖物流中心、

湛江晨鸣木浆厂生活区等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该批次用地征地补偿不分地类,统一按4.2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一)成片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青苗种类

补偿标准

(元/亩)

备    注

1

水稻

1200

2

豆类、玉米

1100

包括花生、四季豆、菜豆等

3

甘蔗

1800

4

薯类

1000

包括番薯、木薯等

5

蔬菜类

2000

包括青菜、大白菜、圆白菜、番茄、萝卜、胡萝卜、芹菜、芋等

6

香蕉

一类3500

二类2500

三类1500

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7

瓜类

一类2000

二类1000

包括冬瓜、西瓜、南瓜、香瓜、苦瓜、黄瓜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未挂果的为二类

8

鱼类、虾类

1500

9

富贵竹

一类3000

二类800

每亩种植2万枝以上、高度1.0类及以上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为二类

10

一般树木(包括速生丰产林)

一类2000

二类1500

树高1.0米及以上中龄林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幼龄林为二类

11

果树

一类4000

二类3000

三类1500

包括荔枝、龙眼、杨桃、木菠萝、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备注

树高指树主干的高度。


(二)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青苗种类

补偿标准

1

木菠萝、荔枝、龙眼树

树高50厘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1~100厘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0厘米以上的,按如下5个等级补偿:米高围10厘米以下的按30元/棵补偿,米高围10.1~30厘米的按60元/棵补偿,米高围30.1~50厘米的按150元/棵补偿,米高围50.1~70厘米的按250元/棵补偿,米高围70.1厘米以上的按350元/棵补偿。

2

杨桃、橄榄、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桃树、柿子、苦楝、桑树、樟树、木瓜等

树高50厘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1~100厘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0厘米以上的,分小、中、大三个等级补偿:小棵(米高围10厘米以下)按30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10.1~30厘米)按6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30.1厘米以上)按100元/棵补偿。

3

葡萄

已挂果的按60元/棵补偿,已上架未挂果的按30元/棵补偿,未上架的不予补偿。

4

香蕉

已挂果的按20元/棵补偿,未挂果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低于50厘米的不予补偿。

5

胡椒

未立柱的60元/棵,立柱未挂果的100 元/棵,立柱已挂果开始收获的 150元/棵。

6

材竹

小条(米高围15厘米以下)的3元,大条(米高围15.1厘米以上)的6元,未达到1米高的不予补偿。簕竹根据生长情况可适当补偿,按材竹的50%标准计算补偿。

7

杂木

小棵(米高围20厘米以下)按3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20.1~80厘米)按1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80.1厘米以上)按20元/棵补偿。

备注:

1、米高围指从地面起至1米高处树(竹)主干的周长;

2、上述零星果树、林木及经济作物以棵数计算的补偿金额高于按同类青苗成片补偿0.5亩金额的,则按0.5亩的补偿金额计算,如少于0.5亩补偿金额的,则按实际计算。


三、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项目

结构状况

单价

备注

房屋

框架结构

1100元/平方米

房屋外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屋内建筑和水电设施等,均已计入各种房屋的补偿内,不另计算补偿。

混合结构

9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

6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

350元/平方米

棚房

砖墙棚顶

150元/平方米

含各类石棉瓦、塑料瓦、铁皮、沥青棚顶等

简易棚房

70元/平方米

其他地上附着物

已平整的宅基地

60元/平方米

围墙

36

80元/平方米

24

70元/平方米

18

60元/平方米

挡土墙

150元/立方米

砖或石砌

水池、粪池

150元/立方米

砖或石砌

泥灰晒谷场

40元/平方米

水泥地面、路面、水泥晒谷场

60元/平方米

砌井壁抽水机井

井口半径0.5米以下

80元/米

不砌井壁的土井按50%

标准计

井口半径0.5米以上

按井口半径和深度另行确定

一般手摇水泵

1500元/口

坟墓

砖砌或水泥(石灰)坟

1400元/穴

土坟

1000元/穴

骨坛

500元/穴

(二)养殖水面的补偿标准


类别

补偿标准(元/亩)

养殖池类型

土建

机械设施

池深

池壁

特Ⅰ类池

17000

1300

4米以上

砖壁厚36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或浇制砼厚80毫米及以上。

类池

14165

2米及以上

砖壁厚24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或浇制砼。

类池

11983

1100

1.5米及以上

砖壁厚18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

类池

10427

900

砖壁厚6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

类池

7553

800

池壁使用薄膜的、用水泥砂浆抹面的无砖壁。

类池

5500

1.0米及以上

沙池。

类池

2500

土池。

备注:

1、养殖水面的补偿含土建和机械设施的补偿,各类涵洞、涵闸、给排水沟、堤坝等属于养殖池的组成部分,已纳入养殖池补偿内,不另作补偿。

2、池深度及面积的计算:池的深度取养殖期间最高水位线与池底中间位置的垂直距离,面积按养殖期间最高水位线位置丈量计算。

3、养殖池给排水管的补偿标准:给排水管从抽水机到池边长度200米及以内的,包含在土建内补偿;超过200米的部分,每增加10米补偿200元,不足10米的按10米计。


四、征地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货币安置以发放土地安置补助费方式解决,已纳入土地补偿标准内。

(二)留用地安置:按粤府办[2009]4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粤府办[2010]41号和粤人社函[2010]481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它

(一)拆迁居住房屋需临时安置的,每户一次性补助4000元;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二)本方案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特殊建(构)筑物、风景树和其它青苗,由区政府与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后作为个案报市政府审定。

(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个案处理。

(四)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的树木及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

(五)收回国有农、林、渔、盐场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同类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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