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湛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4〕1500号
批准时间:2014年12月10日。
批准用途:湛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冯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南至湛江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用地,西至湛江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用地,北至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冯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四至范围详见该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土地所有权人 | 面积 (公顷) | 农用地 | ||
林地 | 农村道路 | 养殖水面 | ||
麻章区麻章镇冯村经济联合社 | 5.2990 | 5.0601 | 0.1785 | 0.0604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 58.5 | 58.5 | 63 |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及途径
(一)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具体由被征地村庄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安置。
(二)征地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活垃圾处理场项目和职教基地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湛国土资(利用)〔2011〕5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月7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湛江市国土资源局麻章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温顺德,联系电话:2706592)。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4〕1500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该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