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区东简镇2009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方案的通告
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区东简镇2009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0〕905号
批准时间:2010年12月21日
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土地所有权人 | 面积 (公顷) | 其 中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
东简镇龙水村委会 | 18.7326 | 2.8107 | 4.7633 | 10.8733 | 0.2853 |
东简镇青南村委会 | 7.6440 | 0.12 | / | 7.1033 | 0.4207 |
东简镇庵里村委会 | 0.0667 | 0.0667 | / | / | / |
合 计 | 26.4433 | 2.9974 | 4.7633 | 17.9766 | 0.7060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60 | 48 | 36 | 60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要求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权益。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