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霞山区屋山片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霞山区人民政府:
《霞山区屋山片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该方案包括霞山区地方税务局办税(费)服务大厅、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指挥中心、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和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屋山片区储备土地等四个征地项目,现印发给你区政府,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霞山区屋山片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湛江市霞山区屋山片建设项目征地拆迁
安置补偿方案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霞山区建设项目征地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霞山区地方税务局办税(费)服务大厅、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指挥中心、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和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屋山片区储备土地等四个项目征地,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霞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上述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市各相关部门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综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第五条 土地综合补偿标准。征地不分地类,统一按14.8万元/亩给予补偿。
第六条 青苗补偿标准
(一)成片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种类 | 补偿标准 (元/亩) | 备 注 |
1 | 水稻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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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豆类、玉米 | 1500 | 包括花生、四季豆、菜豆等 |
3 | 甘蔗 | 一类2000 | 主干高1.2米及以上为一类;1.2米以下为二类 |
二类1500 | |||
4 | 薯类 | 1500 | 包括番薯、木薯等 |
5 | 蔬菜类 | 2000 | 包括青菜、大白菜、圆白菜、番茄、萝卜、胡萝卜、芹菜、芋等 |
6 | 香蕉 | 一类3500 二类2500 三类1500 | 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及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
7 | 瓜类 | 一类2000 二类1500 | 包括冬瓜、西瓜、南瓜、香瓜、苦瓜、黄瓜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未挂果的为二类 |
8 | 鱼类、虾类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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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富贵竹 | 一类3500 二类2500 二类1000 | 每亩种植2万枝以上、高度1.0类及以上的为一类,0.5米至1.0米的为二类,0.5米及以下的为三类。 |
10 | 一般树木(包括速生丰产林) | 一类2000 二类1500 | 树高1.0米及以上中龄林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幼龄林为二类 |
11 | 果树 | 一类4000 二类3000 三类1500 | 包括荔枝、龙眼、杨桃、木菠萝、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
备注 | 树高指树主干的高度。 |
(二)零星果树、林木及其他作物补偿标准
序号 | 种类 | 补偿标准 |
1 | 木菠萝、荔枝、龙眼树 | 树高0.5米及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0.5~1.0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米及以上的,分小、中、大棵5个等级补偿:米高围0.1米及以下的按30元/棵补偿,米高围0.1~0.3米的按60元/棵补偿,米高围0.3~0.5米的按150元/棵补偿,米高围0.5~0.7米的按250元/棵补偿,米高围0.7米及以上的按350元/棵补偿。 |
2 | 杨桃、橄榄、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桃树、柿子、苦楝、桑树、樟树、木瓜等 | 树高0.5米及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0.5~10.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米以上的,分小、中、大三个等级补偿:小棵(米高围0.1米及以下)按30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0.1~0.3米)按6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0.3米及以上)按100元/棵补偿。 |
3 | 葡萄 | 已挂果的按100元/棵补偿,已上架未挂果的按50元/棵补偿,未上架的不予补偿。 |
4 | 香蕉 | 已挂果的按20元/棵补偿,未挂果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低于0.5米的不予补偿。 |
5 | 胡椒 | 未立柱的60元,立柱未挂果的100 元,立柱已挂果的 150元。 |
6 | 材竹 | 小条(米高围0.15米及以下)的3元,大条(米高围0.15米以上)的6元,未达到1.0米高的不予补偿。簕竹根据生长情况可适当补偿,按材竹补偿标准50%计算。 |
7 | 杂木 | 小棵(米高围0.2米及以下)按3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0.2~0.8米)按1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0.8米以上)按20元/棵补偿。 |
备注: 1、米高围指从地面起至1米高处树(竹)主干的周长; 2、上述零星果树、林木及其他作物的面积超过0.5亩的,按成片青苗补偿标准计算。 |
第七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养殖水面的补偿标准
类别 | 补偿标准(元/亩) | 备 注 | ||
土建 | 机械设施 | 池深 | 池壁 | |
特Ⅰ类池 | 17000 | 1300 | 4米以上 | 砖壁厚36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或浇制砼厚80毫米及以上。 |
Ⅰ类池 | 14165 | 2米及以上 | 砖壁厚24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或浇制砼。 | |
Ⅱ类池 | 11983 | 1100 | 1.5米及以上 | 砖壁厚18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 |
Ⅲ类池 | 10427 | 900 | 砖壁厚6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 | |
Ⅳ类池 | 7553 | 800 | 池壁使用薄膜的、用水泥砂浆抹面的无砖壁。 | |
Ⅴ类池 | 5500 | 1.0米及以上 | 沙池。 | |
Ⅵ类池 | 2500 | 土池。 | ||
备注: 1、养殖水面的补偿含土建和机械设施的补偿,各类涵洞、涵闸、给排水沟、堤坝等属于养殖池的组成部分,已纳入养殖池补偿内,不另做补偿。 2、池深度及面积的计算:池的深度取养殖期间最高水位线与池底中间位置的垂直距离,面积按养殖期间最高水位线位置丈量计算。 3、养殖池给排水管的补偿标准:给排水管从抽水机到池边长度200米及以内的,包含在土建内补偿;超过200米的部分,每增加10米补偿200元,不足10米的按10米计。 4、进水沙井作个案处理。 |
(二)房屋补偿标准
项目 | 结构状况 |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 备 注 | |
房 屋 | 框架结构 | 一类1200 | 水电齐全,瓷砖装饰外墙的为一类,其它的为二类 | 房屋外阳台、外走廊按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屋内建筑和水电设施等,均已计入房屋的补偿内,不另补偿。 |
二类1100 | ||||
混合结构 | 一类950 | 水电齐全,瓷砖或石米装饰外墙的为一类,其它的为二类 | ||
二类900 | ||||
砖木结构 | 一类650 | 装饰外墙的为一类,其它的为二类 | ||
二类600 | ||||
简易结构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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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 房 | 砖墙棚房 | 150 | 含各类石棉瓦、塑料瓦、铁皮、沥青棚顶等 | |
简易棚房 | 70 |
(三)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其他地上附着物 | 已平整的宅基地 | 60元/平方米 | 经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安排并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 | |
围墙 | 36墙 | 80元/平方米 | 有装饰墙体的,增加补偿5元/平方米 | |
24墙 | 70元/平方米 | |||
18墙 | 60元/平方米 | |||
挡土墙 | 200元/立方米 | 砖或石砌 | ||
水池、粪池 | 200元/立方米 | 砖或石砌 | ||
泥灰晒谷场 | 40元/平方米 | 厚0.08米以上 | ||
水泥地面、路面、水泥晒谷场 | 60元/平方米 | 厚0.12米以上 | ||
砌井壁抽水机井 | 井口半径0.5米以下 | 100元/米 | 井壁不砌石片的水井按标准的50%计 | |
井口半径0.5米及以上的,作个案处理 | ||||
一般手摇水泵 | 1500元/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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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墓 | 砖砌或水泥 (石灰)坟 | 1500元/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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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坟 | 1000元/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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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坛 | 5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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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征地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货币安置以发放土地安置补助费方式解决,已纳入土地综合补偿标准内(指征收集体土地)。
(二)留用地安置:按粤府办〔2009〕4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粤府办〔2010〕41号和粤人社函〔2010〕481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拆迁居住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4000元、搬家费每户1000元。
第十条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收回国有农、林、渔、盐场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同类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方案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特殊建(构)筑物、风景树和青苗作个案处理,由霞山区政府与所有权人协商后拟定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的树木及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执行。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湛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