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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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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建湛江海西快线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07-28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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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新建湛江海西快线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4728

 

附件:

 

新建湛江海西快线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发〔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原则

(一)本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的树木及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各种农作物和林果木原则上以亩进行补偿,凡零星青苗以棵数计算的补偿金额高于同类按青苗补偿1亩金额的,不论棵数统一按1亩给予补偿,若少于1亩补偿金额的,则按实计算。

(三)间种特殊青苗的,按亩补偿的花卉等青苗按标准高的花卉计算补偿,如大棵发财树间种小棵富贵竹,则按大棵发财树计算补偿,富贵竹不再补偿;若按棵补偿的零星花卉等青苗则按实计算。

(四)按亩计算补偿的合理种植株数:香蕉150200株、木菠萝、荔枝、龙眼黄皮、杨桃3050株、芒果4050株、石榴、柑橙60株~70株、木瓜175200株、火龙果200300株。

发财树、海枣、鸭脚树74167株,罗汉松167296株,紫檀、黄花梨111167株,桂花树、肉桂、散尾葵、老人葵、小叶榄仁74株~167株,榕树、普提、椰子树5074株,檀香4274株,凤凰树63167株。

制定的果树和风景树等林木或超出上述合理种植株数范围的,其中果树合理种植株数由当地农业部门认定,风景树及其他林木的种植株数由当地林业部门认定。

(五)经补偿后的名贵林木、风景树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按时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视为自动放弃;未成活或枯死的树木不予补偿。

二、土地补偿标准(不含青苗及附着物补偿)

麻章区: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4.2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赤坎区、霞山区: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7.6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一)成片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青苗种类

补偿标准

(元/亩)

   

1

水稻

1500


2

豆类

1500

包括花生、四季豆、菜豆等

3

甘蔗、玉米

1500


4

薯类

1500

包括番薯、木薯等

5

蔬菜类

2500

包括青菜、大白菜、圆白菜、番茄、萝卜、胡萝卜、芹菜、芋等

6

香蕉

一类3500

二类2500

三类1500

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7

瓜类

一类2500

二类1500

包括冬瓜、西瓜、南瓜、香瓜、苦瓜、黄瓜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未挂果的为二类

8

鱼类、虾类

2500


9

富贵竹

一类3000

二类800

每亩种植2万枝以上、高度1.0类及以上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为二类

10

一般树木

一类2500

二类1500

包括桉树、木麻黄树等。树高1.0米及以上中龄林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幼龄林为二类。

11

桃树、苦楝、桑树、樟树、木瓜等。

一类4000

二类3000

三类2000

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12

木菠萝、荔枝、龙眼、杨桃、橄榄、黄皮、芒果、石榴、火龙果、柚果、桔树、橙树等

一类25000

二类15000

三类10000

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13

莲藕

3500


14

蓖麻

2000


15

风景村

一类种植12年:10000

二类种植24年:15000

三类种植46年:20000元;

四类种植6年上:30000

包括海枣、发财树、鸭脚树、散尾葵、罗汉松、桂花、樱花等名贵风景树

备注


 

(二)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青苗种类

补偿标准

1

木菠萝、荔枝、龙眼树杨桃、橄榄、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桃树、柿子、苦楝、桑树、樟树、木瓜等

树高50厘米以下的按5/棵补偿,树高51100厘米的按10/棵补偿;树高100厘米以上的,分小、中、大棵5个等级补偿:米高围10厘米以下的按30/棵补偿,米高围10.130厘米的按60/棵补偿,米高围30.150厘米的按150/棵补偿,米高围50.170厘米的按250/棵补偿,米高围70.1厘米以上的按350/棵补偿。

2

葡萄

已挂果的按60/棵补偿;

已上架未挂果的按30/棵补偿;

未上架的不予补偿。

3

香蕉

已挂果的按20/棵补偿;

未挂果的按5/棵补偿;

树高低于50厘米的不予补偿。

4

鹰爪树

树苗3元/棵;

0.5米-1.5米高:10元/棵;

1.5米-3米高:60元/棵;

3米高以上:180元/棵

5

老人葵

0.5米高以下15元/棵

0.5米-1.5米高:80元/棵

1.5米-3米高:200元/棵

3米高以上:500元/棵

6

杂木

小棵(米高围20厘米以下)按3元/棵补偿;

中棵(米高围20.1~80厘米)按10元/棵补偿;

大棵(米高围80.1厘米以上)按20元/棵补偿。

7

黄花梨

0.5高以下:4/棵;

0.5—1.5米高:16/棵;

1.5-3米高:100/棵;

3米高以上:250/

8

发财树

0.5高以下:3/棵;

0.5—1.5米高:10/棵;

1.5-3:   50/棵;

3米高以上:160/

9

桉树

2高以下:5/棵;

2—5高:15/棵;

5米高以上:40/

10

金叶榄

苗高0.5米以下:20/棵;

米高围0.1-0.5120/棵;

米高围0.5-0.8220/棵;

米高围0.8米以上:450/

11

桃花心树

米高围1.5-2.01000/棵;

米高围2.0-2.51500/棵;

米高围2.5-3.02500/棵;

米高围3.0-3.53500/棵;

米高围3.5-4.04500/棵;

米高围4.0-4.55500/棵;

米高围4.5米以上的补偿8000/

12

椰子树

树高2.0米以下40/棵;

2.0-6.0300/棵;

6.0米以上500/

13

大王椰

树高3.0-5.050/棵;

5.0-7.0100/棵;

7.0米以上150/

14

勒树

0.5米高以下:2/棵;

0.5-1.2高:12/棵;

1.2米高以上32/

15

竹子

堆:68/

16

木棉树

0.5米高以下:5/棵;

0.5-1.5高:20/棵;

1.5米高以上:120/棵。

17

木兰树

0.5米高以下:3元/棵;

米高围0.1米-0.3米:30元/棵;

米高围0.3米-0.5米:100元/棵。

18

散尾葵

树苗按2元/盆;

树高0.2米-0.5米:10元/盆;

树高0.5米-1米:20元/盆;

树高1米以上:60元/盆。

19

小叶榄仁

树苗按2元/棵;

树高0.5米-1.5米:6元/棵;

树高1.5米-3米:50元/棵;

树高3米以上:160元/棵。

20

海南红豆树

树高0.5米高以下:5元/棵;

米高围0.1米-0.3米:15元/棵;

米高围0.3米-0.5米:130元/棵;

米高围0.5米以上:200元/棵。

21

玉日桂树

龙血铁

树高0.5米高以下:3元/棵;

米高围0.1米-0.3米:15元/棵

22

马兰花

树高0.5米高以下:3元/棵;

米高围0.1米-0.3米:30元/棵。

23

红山茶

红铁树

沙古杨

树高0.5米高以下:5元/棵;

米高围0.1米-0.3米:30元/棵。

24

戒旨

树高0.5米高以下:3元/棵;

米高围0.1米-0.3米:20元/棵;

米高围0.3米-0.5米:100元/棵米高围0.5米以上:500元/棵。

25

紫荆树

树高0.5米高以下:5元/棵;

米高围0.1米-0.3米:20元/棵;

米高围0.3米-0.5米:100元/棵米高围0.5米以上:300元/棵。

26

白银树

树高0.3米高以下:3元/棵;

树高0.3米-1.2米:8元/棵;

树高1.2米高以上:16米元/棵。

27

咽脂

树苗按5元/棵;

米高围0.1米-0.3米:25元/棵;

米高围0.3米-0.5米:150元/棵;

米高围0.5米以上:250元/棵。

28

玉桂

树苗按5元/棵;

米高围0.1米-0.3米:30元/棵;

米高围0.3米-0.5米:80元/棵。

29

枫玲

树高0.5米高以下:3元/棵;

米高围0.1米-0.3米:15元/棵;

米高围0.3米-0.5米:200元/棵;

米高围0.5米以上:800元/棵。

30

夜来香

树高0.5米高以下:5元/棵;

米高围0.1米-0.3米:15元/棵。

31

鹅实木

金钱榕

秋枫

树苗按2元/棵;

米高围0.1米-0.3米:15元/棵;

米高围0.3米-0.5米:250元/棵;

米高围0.5米以上:500元/棵。

32

海藻

树高0.5米高以下:8元/棵;

树高0.5米-1.5米:20元/棵;

树高0.5米-1米:80元/棵;

树高0.3米:220元/棵。

33

竹柏

树苗按7元/棵;

米高围0.1米-0.3米:80元/棵;

米高围0.3米-0.5米:300元/棵;

米高围0.5米以上:500元/棵。

34

扁桃树

树苗按3元/棵;

米高围0.1米-0.3米:15元/棵;

米高围0.3米-0.5米:50元/棵;

米高围0.5米以上:80元/棵。

35

子松

台湾平婆

树苗:3元/棵;

米高围0.1米-0.3米:20元/棵。

36

海枣椰

树苗:5元/棵;

米高围0.1米-0.3米:20元/棵。

37

罗汉松

0.5高以下:5/棵;

0.5-1.5米高:16/棵。

1.5-3米高:100/棵;

3高以上: 250/棵。

38

鸭脚树

0.5高以下:3/棵;

0.5—1.5米高:10/棵;

1.5-3米高:60/棵;

3米高以上:180/棵。

39

桉树

2高以下:5/棵;

2—5高:15/棵;

5高以上:40/棵。

40

大叶榕树

细叶榕树

富贵榕树

橡皮榕树

金钱榕树

0.5高以下:6/棵;

米高围0.2-0.5:100/棵;

米高围0.5-0.8250/棵;

米高围0.8以上:500/棵。

41

小叶榄树

0.3高以下:4/棵;

米高围0.1-0.5米:120/棵;

米高围0.5米以上:200/棵。

42

金边榄仁

0.3高以下:4/棵;

米高围0.1-0.5米:120/棵;

米高围0.5米以上:200/棵。

43

金钱树

1高以下:30/棵;

1-3高:120/棵;

3高以上:250/棵。

44

檀香

0.3高以下:15/棵;

0.3-1高:120/棵;

1高以上:500/棵。

45

木麻黄

4高以下:120/棵;

4高以上:500/棵。

46

朴树

0.3高以下:3 /棵;

0.3—1.2高:6/棵;

1.2高以上:10/棵。

47

铁树

0.3米高以下:20/棵;

米高围0.3-0.8350/棵;

米高围0.8米以上450/棵。

48

凤凰树

米高围0.5米以下8/棵;

米高围0.5以上30/棵。

49

无花果树

米高围0.5米以下8/棵;

米高围0.5以上20/棵。

50

苦楝树

米高围0.2米以下:8/棵;

米高围0.2-0.8米:35/棵;

米高围0.8米以上:55/棵。

51

桑树

米高围0.1米以下:6/棵;

米高围0.1-5米:30/棵;

米高围0.5米以上:50/棵。

52

葵扇树

 60/

53

木瓜

苗:5/棵;

未挂果:12/棵;

已挂果:60/棵。





 

四、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目

结构状况

单价

说明

备注


房屋

框架结构房屋

有瓷砖装饰外墙

1680/平方米

必须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按1200/平方米补偿。

房屋外有柱阳台、外直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屋内建筑和水电设施等,均已计入各种房屋补偿内,不另计算补偿。


无瓷砖装饰外墙

1580/平方米

必须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按1100/平方米补偿。


混合结构房屋

有瓷砖装饰外墙

1440/平方米

必须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按950/平方米补偿。


无瓷砖装饰外墙

1340/平方米

必须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按850/平方米补偿。


钢架结构房屋


800/平方米

必有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按650/平方米补偿。


砖木结构房屋


840/平方米

必须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按650/平方米补偿。


简易结构房屋


550/平方米

必须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按350/平方米补偿。


茅草房


450/平方米

必须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按250/平方米补偿。



棚房

砖墙棚房


250/平方米

必须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按150/平方米补偿。

含石棉房、塑料瓦、各类铁皮、沥青纸


简易棚房


 

85/平方米

必须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按70/平方米补偿。


庭院

门楼

砖混结构门楼

无瓷砖装饰,顶部无斜坡面建筑

450/平方米

必须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按350/平方米补偿。

门楼的建筑面积按门楼的正投影面积计算。


无瓷砖装饰,顶部有斜坡面建筑

550/平方米

必须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按450/平方米补偿。


有瓷砖装饰,顶部无斜坡面建筑

650/平方米

必须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按550/平方米补偿。


有瓷砖装饰,顶部有斜坡面建筑

800/平方米

必须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按700/平方米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

已平整的宅基地

60/平方米

经村民小组安排并经依法批准的已平整的宅基地。

 


围墙

36

140/平方米

必须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按80/平方米补偿。



24

120/平方米

 

必须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按70/平方米补偿。



18

100/平方米

 

必须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按60/平方米补偿。



12

80/平方米

 

必须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按40/平方米补偿。



挡土墙

200/立方米

必须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按150/平方米补偿。



水池

350/立方米

必须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按200/平方米补偿。



粪池

250/立方米

必须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按150/平方米补偿。



泥灰晒谷场

60/平方米



水泥地面、路面、

水泥晒谷场

80/平方米



水泥预制台板

75/平方米



一般手摇水泵

1500/



一般抽水机井

1100/



口径40厘米以下水泥管深水井

200/



口径40厘米以上水泥管深水井

240/



口径20厘米及以上的塑料管深水井

320/



口径20厘米及以上的金属管深水井

380/



坟墓

砖砌或水泥(石灰)坟

2000/

必须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按1500/穴补偿。


土坟

1200/

必须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按1000/穴补偿。


骨坛

500/



高压线设施


根据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高压供电线的折旧年限为15年,年折率6.666%


一般虾池、鱼塘基建及设施

2500/

虾池、鱼塘附属的涵洞、涵闸、排灌水沟、堤坝等,已纳入虾池、鱼塘基建及设施补偿,不另作补偿。















五、养殖水面的补偿标准

类别

补偿标准(元/亩)

养殖池类型

土建

机械设施

池深

池壁

类池

17000

1300

4以上

砖壁厚36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或浇制砼厚80毫米及以上。

类池

14165

2及以上

砖壁厚24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或浇制砼。

类池

11983

1100

1.5及以上

砖壁厚18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

类池

10427

900

砖壁厚6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

类池

7553

800

池壁使用薄膜的、用水泥砂浆抹面的无砖壁。

类池

5500

1.0及以上

沙池。

类池

2500

土池。

备注:

1、养殖水面的补偿含土建和机械设施的补偿,各类涵洞、涵闸、给排水沟、堤坝等属于养殖池的组成部分,已纳入养殖池补偿内,不另作补偿。

2、池深度及面积的计算:池的深度取养殖期间最高水位线与池底中间位置的垂直距离,面积按养殖期间最高水位线位置丈量计算。

3、养殖池给排水管的补偿标准:给排水管从抽水机到池边长度200及以内的,包含在土建内补偿;超过200的部分,每增加10补偿200元,不足10的按10计。

六、征地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货币安置以发放土地安置补助费方式解决,已纳入土地补偿标准内。

(二)留用地安置:按粤府办〔200941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粤府办〔201041号文和粤人社函〔20102883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七、其它

(一)拆迁居住房屋需临时安置的,每户一次性补助4000元;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二)本方案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特殊建(构)筑物、风景树和其它青苗,由交通建设指挥部作为个案报市政府另行处理。

(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收回国有农、林、渔、盐场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同类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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