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闻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徐闻县人民政府:
你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项目用地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1〕720号文批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将你县南山镇龙埚村属下的集体农用地5.2566公顷(耕地2.0409公顷、林地3.21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与集体未利用地3.8481公顷,共计9.1047公顷集体土地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由你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徐闻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项目用地,项目供地具体情况应报我市及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已完成开垦补充的耕地(粤国土资(验)函〔2008〕30号、42号)应切实采取措施确保质量。
三、请你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你县国土资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单位群众意见,并报你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报我局及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上述用地涉及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本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