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2008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方案的通告
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2008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09〕653号
批准时间:2009年12月10日
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土地所有权人 | 面积 (公顷) | 耕地 | 林地 | 建设用地 |
东海岛东简镇林场 | 20.6943 | 19.6644 | 1.0299 |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22.5 | 30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有关标准执行,按实结算。
四、有关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要求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权益。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