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液化天然气(LGN)项目(输气管道工程粤西支线)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廉江市、遂溪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广西液化天然气(LGN)项目(输气管道工程粤西支线)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2月18日
附件:
广西液化天然气(LGN)项目(输气管道工程粤西支线)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关于印发广东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相关沿线县(市)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原则
(一)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原则上以亩进行补偿,凡零星果树、树木及经济作物以棵数计算的补偿金额高于同类按青苗补偿0.5亩金额的,不论棵数统一按0.5亩给予补偿,如少于0.5亩补偿金额的,则按实计算。
(二)本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的树木及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不区分行政区域:耕地3.9万元/亩,园地3.12万元/亩,林地2.34万元/亩,养殖水面3.9万元/亩,其他农用地3.9万元/亩,建设用地3.9万元/亩,未利用地1.95万元/亩。
三、青苗补偿标准
(一)成片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青苗种类 | 补偿标准 (元/亩) | 备 注 |
1 | 水稻 | 1200 | |
2 | 豆类 | 1000 | 包括花生、四季豆、菜豆等 |
3 | 甘蔗、玉米 | 1000 | |
4 | 薯类 | 1000 | 包括番薯、木薯等 |
5 | 蔬菜类 | 2500 | 包括青菜、大白菜、圆白菜、番茄、萝卜、胡萝卜、芹菜、芋等 |
6 | 香蕉 | 一类3500 二类2500 三类1500 | 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
7 | 瓜类 | 一类2000 二类1000 | 包括冬瓜、西瓜、南瓜、香瓜、苦瓜、黄瓜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未挂果的为二类 |
8 | 鱼类、虾类 | 2500 | |
9 | 富贵竹 | 一类3000 二类800 | 每亩种植2万枝以上、高度1.0类及以上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为二类 |
10 | 一般树木(包括速生丰产林) | 一类1500 二类1000 | 树高1.0米及以上中龄林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幼龄林为二类 |
11 | 果树 | 一类4000 二类3000 三类1500 | 包括荔枝、龙眼、杨桃、木菠萝、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
备注 | 树高指树主干的高度。 |
(二)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青苗种类 | 补偿标准 |
1 | 木菠萝、荔枝、龙眼树 | 树高50厘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1~100厘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0厘米以上的,分小、中、大棵5个等级补偿:米高围10厘米以下的按30元/棵补偿,米高围10.1~30厘米的按60元/棵补偿,米高围30.1~50厘米的按150元/棵补偿,米高围50.1~70厘米的按250元/棵补偿,米高围70.1厘米以上的按350元/棵补偿。 |
2 | 杨桃、橄榄、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桃树、柿子、苦楝、桑树、樟树、木瓜等 | 树高50厘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1~100厘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0厘米以上的,分小、中、大三个等级补偿:小棵(米高围10厘米以下)按30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10.1~30厘米)按6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30.1厘米以上)按100元/棵补偿。 |
3 | 葡萄 | 已挂果的按60元/棵补偿,已上架未挂果的按30元/棵补偿,未上架的不予补偿。 |
4 | 香蕉 | 已挂果的按20元/棵补偿,未挂果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低于50厘米的不予补偿。 |
5 | 胡椒 | 未立柱的60元,立柱未挂果的100 元,立柱已挂果开始收获的 150元。 |
6 | 材竹 | 小条(米高围15厘米以下)的3元,大条(米高围15.1厘米以上)的6元,未达到1米高的不予补偿。簕竹根据生长情况可适当补偿,按材竹的50%标准计算补偿。 |
7 | 杂木 | 小棵(米高围20厘米以下)按3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20.1~80厘米)按1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80.1厘米以上)按20元/棵补偿。 |
备注: 1、米高围指从地面起至1米高处树(竹)主干的周长; 2、上述零星果树、林木及经济作物以棵数计算的补偿金额高于按同类青苗成片补偿0.5亩金额的,则按0.5亩的补偿金额计算,如少于0.5亩补偿金额的,则按实际计算。 |
四、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目 | 结构状况 | 单价 | 备注 | |
房屋 | 框架结构 | 1100元/平方米 | 房屋外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屋内建筑和水电设施等,均已计入各种房屋的补偿内,不另计算补偿。 | |
混合结构 | 1000元/平方米 | |||
砖木结构 | 600元/平方米 | |||
简易结构 | 350元/平方米 | |||
棚房 | 砖墙棚顶 | 150元/平方米 | 含各类石棉瓦、塑料瓦、 铁皮、沥青棚顶等 | |
简易棚房 | 70元/平方米 | |||
其他地上附着物 | 已平整的宅基地 | 80元/平方米 | ||
围墙 | 36墙 | 80元/平方米 | ||
24墙 | 70元/平方米 | |||
18墙 | 60元/平方米 | |||
挡土墙 | 200元/立方米 | 砖或石砌 | ||
水池 | 300元/立方米 | |||
粪池 | 200元/立方米 | |||
泥灰晒谷场 | 50元/平方米 | |||
水泥地面、路面、 水泥晒谷场 | 70元/平方米 | |||
砌井壁抽水机井 | 井口半径0.5米以下 | 75元/米 | 不砌井壁的土井按50%标准计 | |
井口半径0.5米以上 | 按井口半径和深度另行确定 | |||
一般手摇水泵 | 1200元/口 | |||
一般抽水机井 | 1200元/口 | |||
口径40厘米以下水泥管深水井 | 80元/米 | |||
口径40厘米以上水泥管深水井 | 220元/米 | |||
口径20厘米及以上的塑料管深水井 | 300元/米 | |||
口径20厘米及以上的金属管深水井 | 350元/米 | |||
坟墓 | 砖砌或水泥(石灰)坟 | 1200元/穴 | ||
土坟 | 800元/穴 | |||
骨坛 | 500元/穴 | |||
一般虾池、鱼塘基建及设施 | 2500元/亩 | 虾池、鱼塘附属的涵洞、涵闸、排灌水沟、堤坝等,已纳入虾池、鱼塘基建及设施补偿,不另作补偿。 |
五、养殖水面的补偿标准
类别 | 补偿标准(元/亩) | 养殖池类型 | ||
土建 | 机械设施 | 池深 | 池壁 | |
特Ⅰ类池 | 17000 | 300 | 4米以上 | 砖壁厚36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或浇制砼厚80毫米及以上。 |
Ⅰ类池 | 14165 | 2米及以上 | 砖壁厚24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或浇制砼。 | |
Ⅱ类池 | 11983 | 1100 | 1.5米及以上 | 砖壁厚18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 |
Ⅲ类池 | 10427 | 900 | 砖壁厚6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 | |
Ⅳ类池 | 7553 | 800 | 池壁使用薄膜的、用水泥砂浆抹面的无砖壁。 | |
Ⅴ类池 | 5500 | 1.0米及以上 | 沙池。 | |
Ⅵ类池 | 2500 | 土池。 | ||
备注: 1、养殖水面的补偿含土建和机械设施的补偿,各类涵洞、涵闸、给排水沟、堤坝等属于养殖池的组成部分,已纳入养殖池补偿内,不另作补偿。 2、池深度及面积的计算:池的深度取养殖期间最高水位线与池底中间位置的垂直距离,面积按养殖期间最高水位线位置丈量计算。 3、养殖池给排水管的补偿标准:给排水管从抽水机到池边长度200米及以内的,包含在土建内补偿;超过200米的部分,每增加10米补偿200元,不足10米的按10米计。 |
六、征地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货币安置已纳入土地补偿标准内。
(二)留用地安置:按粤府办〔2009〕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粤府办〔2010〕41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工作经费
(一)征地工作经费。按项目实际征地面积(含永久性和临时用地)计提工作经费,标准为2000元/亩兑现给征地实施单位。
(二)工作经费奖励。2014年底前完成项目征地(含永久性和临时用地)工作的,奖励800元/亩征地工作经费给征地实施单位。
(三)工作经费处罚。2014年底前未完成完成项目征地(含永久性和临时用地)工作的,扣减800元/亩征地工作经费。
八、其他
(一)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序号 | 地类 | 补偿标准(元/亩、年) | 备 注 |
1 | 养殖水面 | 3000 | 用地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2 | 耕 地 | 2500 | |
3 | 建设用地 | 2200 | |
4 | 园 地 | 2000 | |
5 | 林 地 | 1800 | |
6 | 未利用地 | 1000 |
(二)临时用地破坏土地耕作层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状,并一次性给权利人补偿:耕地按每亩1500元补偿,其他地类按每亩1000元补偿。
(三)临时用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本方案第二、三、四点执行。
(四)临时用地应当按照《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及不得种植影响管道使用的根深植物。
(五)本方案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特殊建(构)筑物、风景树和青苗作个案处理,先由辖区地方政府与权利人协商拟定补偿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作为个案,然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个案处理。
(七)收回或临时使用国有农、林、渔、盐场的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
(八)本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