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坎区寸金渠、北桥河、明政路、体育北路西段和南方路市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赤坎区人民政府:
《寸金渠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北桥河整治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湛江市赤坎区明政路、体育北路西段和南方路市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附件1:
寸金渠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第一条 为保证寸金渠整治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赤坎区建设项目征地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赤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区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赤坎分局、市国土资源局赤坎分局、市城市规划局赤坎分局、寸金街道办事处、北桥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条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综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综合补偿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7.6万元/亩给予补偿。有合法用地报批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作为个案处理。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一)框架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为1200元/㎡;混合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为1000元/㎡;砖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为650元/㎡;砖瓦结构猪舍补偿标准为350元/㎡。
(二)搬迁安置补助标准
拆迁人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迁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被拆迁房屋面积 | 每户补偿标准(元) |
≤100㎡ | 3000 |
>100㎡,≤130㎡ | 5000 |
>130㎡以上超出部分 | 在5000元的基础上每平方增加50元 |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1、成片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青苗种类 | 补偿标准 (元/亩) | 备 注 |
1 | 水稻 | 1200 | |
2 | 豆类、玉米 | 1500 | 包括花生、四季豆、菜豆等 |
3 | 甘蔗 | 1800 | |
4 | 薯类 | 1500 | 包括蕃薯、木薯等 |
5 | 蔬菜类 | 2000 | 包括青菜、大白菜、圆白菜、番茄、萝卜、胡萝卜、芹菜、芋等 |
6 | 香蕉 | 一类3500 二类2500 三类1500 | 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
7 | 瓜类 | 一类2000 二类1500 | 包括冬瓜、西瓜、南瓜、香瓜、苦瓜、黄瓜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未挂果的为二类。 |
8 | 富贵竹 | 一类3500 二类2500 二类1000 | 每亩种植2万枝以上、高度1.0类及以上的为一类;0.5米至1.0米的为二类;0.5米及以下的为三类。 |
9 | 一般树木(包括速生丰产林) | 一类2000 二类1500 | 树高1.0米及以上中龄林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幼龄林为二类。 |
10 | 果树 | 一类4000 二类3000 三类1500 | 包括荔枝、龙眼、杨桃、木菠萝、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
备注 | 树高指树主干的高度。 |
2、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青苗种类 | 补偿标准 |
1 | 木菠萝、荔枝、龙眼树 | 树高50厘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1~100厘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0厘米以上的,分小、中、大棵5个等级补偿;米高围10厘米以下的按30元/棵补偿;米高围10.1~30厘米的按60元/棵补偿;米高围30.1~50厘米的按150元/棵补偿;米高围50.1~70厘米的按250元/棵补偿;米高围70.1厘米以上的按350元/棵补偿。 |
2 | 杨桃、橄榄、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桃树、柿子、苦楝、桑树、樟树、木瓜等 | 树高50厘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1~100厘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0厘米以上的,分小、中、大三个等级补偿,小棵(米高围10厘米以下)按30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10.1~30厘米)按6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30.1厘米以上)按100元/棵补偿。 |
3 | 葡萄 | 已挂果的按100元/棵补偿;已上架未挂果的按50元/棵补偿;未上架的不予补偿。 |
4 | 香蕉 | 已挂果的按30元/棵补偿;未挂果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低于50厘米的不予补偿。 |
5 | 胡椒 | 未立柱的60元;立柱未挂果的100元;立柱已挂果开始收获的150元。 |
6 | 材竹 | 小条(米高围15厘米以下)的3元;大条(米高围15.1厘米以上)的6元;未达到1米高的不予补偿。勒竹根据生长情况可适当补偿,按材竹的50%标准计算补偿。 |
7 | 杂木 | 小棵(米高围20厘米以下)按3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20.1~80厘米)按1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80.1厘米以上)按20元/棵补偿。 |
备注: 1.米高围指从地面起至1米高处树(竹)主干的周长; 2.上述零星果树、林木及其他作物的面积超过0.5亩的,按成片(亩)青苗补偿标准计算。 |
3、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其他地上附着物 | 围墙 | 36墙 | 100元/平方米 | 有灰土装饰墙体的,增加补偿10元/平方米 |
24墙 | 80元/平方米 | |||
18墙 | 70元/平方米 | |||
挡土墙 | 200元/立方米 | 砖或石砌 | ||
水池、粪池 | 200元/立方米 | 砖或石砌 |
第六条 征地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货币安置以发放土地安置补助费方式解决,已纳入土地综合补偿标准内(指征收集体土地部分)。
(二)留用地安置:按粤府办〔2009〕4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粤府办〔2010〕41号和粤人社函〔2010〕481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方案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特殊建(构)筑物、风景树和青苗作个案处理,由赤坎区政府与所有权人协商后拟定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第九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的树木及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 本方案自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执行。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2:
北桥河整治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第一条 为保证北桥河整治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赤坎区建设项目征地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赤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区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赤坎分局、市国土资源局赤坎分局、市城市规划局赤坎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条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综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综合补偿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7.6万元/亩给予补偿。有合法用地报批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作为个案处理。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一)框架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为1200元/㎡;混合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为1000元/㎡;砖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为650元/㎡;砖瓦结构猪舍补偿标准为350元/㎡。
(二)搬迁安置补助标准
拆迁人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迁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被拆迁房屋面积 | 每户补偿标准(元) |
≤100㎡ | 3000 |
>100㎡,≤130㎡ | 5000 |
>130㎡以上超出部分 | 在5000元的基础上每平方增加50元 |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1、成片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青苗种类 | 补偿标准 (元/亩) | 备 注 |
1 | 水稻 | 1200 | |
2 | 豆类、玉米 | 1500 | 包括花生、四季豆、菜豆等 |
3 | 甘蔗 | 1800 | |
4 | 薯类 | 1500 | 包括蕃薯、木薯等 |
5 | 蔬菜类 | 2000 | 包括青菜、大白菜、圆白菜、番茄、萝卜、胡萝卜、芹菜、芋等 |
6 | 香蕉 | 一类3500 二类2500 三类1500 | 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
7 | 瓜类 | 一类2000 二类1500 | 包括冬瓜、西瓜、南瓜、香瓜、苦瓜、黄瓜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未挂果的为二类。 |
8 | 富贵竹 | 一类3500 二类2500 二类1000 | 每亩种植2万枝以上、高度1.0类及以上的为一类;0.5米至1.0米的为二类;0.5米及以下的为三类。 |
9 | 一般树木(包括速生丰产林) | 一类2000 二类1500 | 树高1.0米及以上中龄林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幼龄林为二类。 |
10 | 果树 | 一类4000 二类3000 三类1500 | 包括荔枝、龙眼、杨桃、木菠萝、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
备注 | 树高指树主干的高度。 |
2、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青苗种类 | 补偿标准 |
1 | 木菠萝、荔枝、龙眼树 | 树高50厘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1~100厘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0厘米以上的,分小、中、大棵5个等级补偿;米高围10厘米以下的按30元/棵补偿;米高围10.1~30厘米的按60元/棵补偿;米高围30.1~50厘米的按150元/棵补偿;米高围50.1~70厘米的按250元/棵补偿;米高围70.1厘米以上的按350元/棵补偿。 |
2 | 杨桃、橄榄、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桃树、柿子、苦楝、桑树、樟树、木瓜等 | 树高50厘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1~100厘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0厘米以上的,分小、中、大三个等级补偿,小棵(米高围10厘米以下)按30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10.1~30厘米)按6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30.1厘米以上)按100元/棵补偿。 |
3 | 葡萄 | 已挂果的按100元/棵补偿;已上架未挂果的按50元/棵补偿;未上架的不予补偿。 |
4 | 香蕉 | 已挂果的按30元/棵补偿;未挂果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低于50厘米的不予补偿。 |
5 | 胡椒 | 未立柱的60元;立柱未挂果的100 元;立柱已挂果开始收获的 150元。 |
6 | 材竹 | 小条(米高围15厘米以下)的3元;大条(米高围15.1厘米以上)的6元;未达到1米高的不予补偿。勒竹根据生长情况可适当补偿,按材竹的50%标准计算补偿。 |
7 | 杂木 | 小棵(米高围20厘米以下)按3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20.1~80厘米)按1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80.1厘米以上)按20元/棵补偿。 |
备注: 1.米高围指从地面起至1米高处树(竹)主干的周长; 2.上述零星果树、林木及其他作物的面积超过0.5亩的,按成片(亩)青苗补偿标准计算。 |
3、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其他地上附着物 | 围墙 | 36墙 | 100元/平方米 | 有灰土装饰墙体的,增加补偿10元/平方米 |
24墙 | 80元/平方米 | |||
18墙 | 70元/平方米 | |||
挡土墙 | 200元/立方米 | 砖或石砌 | ||
水池、粪池 | 200元/立方米 | 砖或石砌 |
第六条 征地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货币安置以发放土地安置补助费方式解决,已纳入土地综合补偿标准内(指征收集体土地部分)。
(二)留用地安置:按粤府办〔2009〕4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粤府办〔2010〕41号和粤人社函〔2010〕481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方案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特殊建(构)筑物、风景树和青苗作个案处理,由赤坎区政府与所有权人协商后拟定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第九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的树木及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 本方案自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执行。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3:
湛江市赤坎区明政路、体育北路西段和南方路市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第一条 为保证市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赤坎区建设项目征地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明政路、体育北路西段道路排水工程、南方路道路排水及跨线桥新建工程等三个市政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赤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上述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区建设局、市城管局赤坎分局、市国土局赤坎分局、市规划局赤坎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条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综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综合补偿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7.6万元/亩给予补偿。有合法用地报批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作为个案处理。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一)框架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为1200元/㎡;混合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为1000元/㎡;砖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为650元/㎡;砖瓦结构猪舍补偿标准为350元/㎡。
(二)搬迁安置补助标准
拆迁人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迁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被拆迁房屋面积 | 每户补偿标准(元) |
≤100㎡ | 3000 |
>100㎡,≤130㎡ | 5000 |
>130㎡以上超出部分 | 在5000元的基础上每平方增加50元 |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1、成片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青苗种类 | 补偿标准 (元/亩) | 备 注 |
1 | 水稻 | 1200 | |
2 | 豆类、玉米 | 1500 | 包括花生、四季豆、菜豆等 |
3 | 甘蔗 | 1800 | |
4 | 薯类 | 1500 | 包括蕃薯、木薯等 |
5 | 蔬菜类 | 2000 | 包括青菜、大白菜、圆白菜、番茄、萝卜、胡萝卜、芹菜、芋等 |
6 | 香蕉 | 一类3500 二类2500 三类1500 | 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
7 | 瓜类 | 一类2000 二类1500 | 包括冬瓜、西瓜、南瓜、香瓜、苦瓜、黄瓜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未挂果的为二类。 |
8 | 鱼类、虾类 | 2000 | |
9 | 富贵竹 | 一类3500 二类2500 二类1000 | 每亩种植2万枝以上、高度1.0类及以上的为一类;0.5米至1.0米的为二类;0.5米及以下的为三类。 |
10 | 一般树木(包括速生丰产林) | 一类2000 二类1500 | 树高1.0米及以上中龄林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幼龄林为二类。 |
11 | 果树 | 一类4000 二类3000 三类1500 | 包括荔枝、龙眼、杨桃、木菠萝、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
备注 | 树高指树主干的高度。 |
2、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青苗种类 | 补偿标准 |
1 | 木菠萝、荔枝、龙眼树 | 树高50厘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1~100厘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0厘米以上的,分小、中、大棵5个等级补偿;米高围10厘米以下的按30元/棵补偿;米高围10.1~30厘米的按60元/棵补偿;米高围30.1~50厘米的按150元/棵补偿;米高围50.1~70厘米的按250元/棵补偿;米高围70.1厘米以上的按350元/棵补偿。 |
2 | 杨桃、橄榄、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桃树、柿子、苦楝、桑树、樟树、木瓜等 | 树高50厘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1~100厘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0厘米以上的,分小、中、大三个等级补偿,小棵(米高围10厘米以下)按30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10.1~30厘米)按6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30.1厘米以上)按100元/棵补偿。 |
3 | 葡萄 | 已挂果的按100元/棵补偿;已上架未挂果的按50元/棵补偿;未上架的不予补偿。 |
4 | 香蕉 | 已挂果的按30元/棵补偿;未挂果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低于50厘米的不予补偿。 |
5 | 胡椒 | 未立柱的60元;立柱未挂果的100 元;立柱已挂果开始收获的 150元。 |
6 | 材竹 | 小条(米高围15厘米以下)的3元;大条(米高围15.1厘米以上)的6元;未达到1米高的不予补偿。勒竹根据生长情况可适当补偿,按材竹的50%标准计算补偿。 |
7 | 杂木 | 小棵(米高围20厘米以下)按3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20.1~80厘米)按1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80.1厘米以上)按20元/棵补偿。 |
备注: 1、米高围指从地面起至1米高处树(竹)主干的周长; 2、上述零星果树、林木及其他作物的面积超过0.5亩的,按成片(亩)青苗补偿标准计算。 |
3、养殖水面的补偿标准
类别 | 补偿标准(元/亩) | 备 注 | ||
土建 | 机械设施 | 池深 | 池壁 | |
特Ⅰ类池 | 17000 | 1300 | 4米以上 | 砖壁厚36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或浇制砼厚80毫米及以上。 |
Ⅰ类池 | 14165 | 2米及以上 | 砖壁厚24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或浇制砼。 | |
Ⅱ类池 | 11983 | 1100 | 1.5米及以上 | 砖壁厚18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 |
Ⅲ类池 | 10427 | 900 | 砖壁厚6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 | |
Ⅳ类池 | 7553 | 800 | 池壁使用薄膜的、用水泥砂浆抹面的无砖壁。 | |
Ⅴ类池 | 5500 | 1.0米及以上 | 沙池。 | |
Ⅵ类池 | 2500 | 土池。 | ||
备注: 1、养殖水面的补偿含土建和机械设施的补偿,各类涵洞、涵闸、给排水沟、堤坝等属于养殖池的组成部分,已纳入养殖池补偿内,不另作补偿。 2、池深度及面积的计算:池的深度取养殖期间最高水位线与池底中间位置的垂直距离,面积按养殖期间最高水位线位置丈量计算。 3、养殖池给排水管的补偿标准:给排水管从抽水机到池边长度200米及以内的,包含在土建内补偿;超过200米的部分,每增加10米补偿200元,不足10米的按10米计。 4、进水沙井作为个案补偿处理。 |
4、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其他地上附着物 | 已平整的宅基地 | 60元/平方米 | 经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安排并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 | |
围墙 | 36墙 | 100元/平方米 | 有灰土装饰墙体的,增加补偿10元/平方米 | |
24墙 | 80元/平方米 | |||
18墙 | 70元/平方米 | |||
挡土墙 | 200元/立方米 | 砖或石砌 | ||
水池、粪池 | 200元/立方米 | 砖或石砌 | ||
泥灰晒谷场 | 40元/平方米 | 厚0.08米以上 | ||
水泥地面、晒谷场 | 60元/平方米 | 厚0.12米以上 | ||
村庄水泥路面 | 110元/平方米 | |||
砌井壁抽水机井 | 井口半径0.5米以下的每深1米 | 100元/米 | 不砌井壁的土井按50% 标准计 | |
井口半径0.5米以上 | 按井口半径和深度另行确定 | |||
一般手摇水泵井 | 1500元/口 | |||
坟墓 | 砖砌或水泥 (石灰)坟 | 3000元/穴 | ||
土坟 | 1000元/穴 | |||
骨坛 | 800元/个 |
第七条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征地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货币安置以发放土地安置补助费方式解决,已纳入土地综合补偿标准内(指征收集体土地部分)。
(二)留用地安置:按粤府办〔2009〕4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粤府办〔2010〕41号和粤人社函〔2010〕481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方案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特殊建(构)筑物、风景树和青苗作个案处理,由赤坎区政府与所有权人协商后拟定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的树木及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执行。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