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确保我市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趁建设项目征迁之机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的征迁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抢栽、抢种、抢建行为,是指建设项目征收(收回)土地预公告、征收决定等征迁告知发布后,被征收(收回)土地单位或个人在告知规定的征迁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建(构)筑物的行为。
二、项目征收(收回)土地预公告、征收决定等征迁告知发布后,各县(市、区)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下同)以及具体负责征收(收回)土地实施单位或用地单位,应及时组织做好征收(收回)土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的调查,必须以录像、拍照等方式留存,调查结果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确认或将影像材料予以公证后,作为对补偿登记结果进行补偿的依据。
三、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合法取得征地补偿费,不得以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骗取补偿费;以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骗取征迁补偿费的,依法予以追缴;骗取数额较大或巨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征收(收回)土地告知后,在拟征收(收回)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抗拒、阻挠工作人员依法清除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县(市、区)政府、项目开发主体等负责征迁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以及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征迁公告发布之前,必须对征地事项严格保密;征地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参与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对征收(收回)土地范围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苗头,坚决防范和依法制止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广大干部群众应当自觉维护正常的征迁秩序,自觉抵制和检举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主动发挥监督作用,积极支持项目建设。
六、征收(收回)土地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要严格按照市、县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原则上按正常种植的标准以亩进行补偿,凡零星果树、树木及经济作物以棵数计算的补偿金额高于同类按青苗补偿0.5亩金额的,不论棵数统一按0.5亩的标准给予补偿,如少于0.5亩补偿金额的,则按实计算。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