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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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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区110KV体育、文保变电站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3-06-27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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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湛江市区110KV体育、文保变电站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区110KV体育、文保变电站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6月27日




 

附件:

湛江市区110kv体育、文保变电站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赤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7.6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标准:

(一)成片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青苗种类

补偿标准

(元/亩)

备    注

1

豆类、玉米

1200

包括花生、四季豆、菜豆等。

2

薯类

1000

包括蕃薯、木薯等。

3

香蕉

一类3500

二类2500

三类1500

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4

鱼、虾类

2500

人工养殖的鱼虾塘

5

富贵竹

一类3000

二类1000

每亩种植2万枝以上、高度1.0米及以上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为二类。

6

一般树木

一类2500

二类2000

包括桉树、木麻黄树等。树高1.0米及以上中龄林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幼龄林为二类。

7

果树

一类4000

二类3000

三类2000

包括木菠萝、荔枝、龙眼、杨桃、橄榄、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桃树、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备注

树高指树主干的高度。

(二)零星果树木补偿标准

序号

青苗种类

补偿标准

备注

1

木菠萝、荔枝、龙眼树

树高50厘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1—100厘米的,按10元/棵,高100厘米以上的分小、中、大棵5个等级补偿:米高围10厘米以下的按30元/棵补偿,米高围10.1—30厘米的按60元/棵补偿,米高围30.1-50厘米的按150元/棵补偿,米高围50.1—70厘米的按250元/棵补偿,米高围70.1厘米以上的按350元/棵补偿

2

杨挑、橄榄、黄皮、芒果、柚果、石榴、橙树、桃树、柿子树

树高50厘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1—100厘米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0厘米以上的,分小、中、大三个等级补偿,小棵(米高围10厘米以下)按50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10.1—30厘米)按10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30.1以上)按300元/棵补偿

3

香蕉

已挂果的按80元/棵补偿,树高1.5米以上未挂果的按50元/棵补偿,树高50厘米不满150厘米的30元/棵补偿,树高低于50厘米不予补偿。

4

火龙果

未挂果:3元/棵

挂果:30元/棵

5

材竹

小条(米高围15厘米以下)的3元,大条(米高围15.1厘米以上)的6元,未达到1米高的不予补偿。勒竹根据生长情况可适当补偿,按材竹的50%标准计算补偿。

6

杂木

小棵(米高围20厘米以下)按5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20.1—80厘米)按6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80.1厘米以上)按150元/棵补偿。

(三)零星风景树类补偿标准

序号

青苗种类

补偿标准

备注

1

黄花梨

0.5高以下:4元/棵

0.5—1.5米高:16元/棵

1.5-3米高:100元/棵

3高以上:250元/棵

2

鸭脚树

0.5高以下:3元/棵

0.5—1.5米高:10元/棵

1.5-3米高:60元/棵

3米高以上:180元/棵

3

发财树

0.5高以下:3元/棵

0.5—1.5米高:10元/棵

1.5-3米高: 50元/棵

3高以上:160元/棵

4

桉树

2高以下:5元/棵

2—5米高:15元/棵

5高以上:40元/棵

5

大叶榕树

细叶榕树

富贵榕树

橡皮榕树

金钱榕树

0.5高以下:6元/棵

米高围0.2-0.5米:100元/棵

米高围0.5-0.8米250元/棵

米高围0.8米以上:500元/棵

6

木麻黄

4高以下:120元/棵

4高以上:500元/棵

7

椰子树

苗0.3米高以下:5元/棵

0.3-3米高:50元/棵

3-5米高:250元/棵

5高以上:350元/棵

8

柒树

苗0.3米高以下:3元/棵

0.3-1米米高:12元/棵

1.2高以上18元/棵

9

苦楝树

米高围0.2米以下:8元/棵

米高围0.2-0.8米:35元/棵

米高围0.8米以上:55元/棵

10

水芋

2元/棵

11

葵扇树

 60元/棵

12

大黄椰

1.5米高以下:50元/棵

1.5-5米高:150元/棵

5高以上:300元/棵

13

樟树

米高围0.3米以下:15元/棵

米高围0.3-0.6米:50元米/棵

高围0.6-1.2米:200元/棵

米高围1.2米以上:350元/棵

14

木瓜

苗:5元/棵

未挂果:12元/棵

已挂果:60元/棵

三、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项目

结构状况

单价

说明

备注

房屋

框架结构(混凝土房顶)

1200元/平方米

房屋外有柱阳台、外直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屋内建筑和水电设施等,均已计入各种房屋的补偿内,不另计算补偿。

混合结构(混凝土房顶)

10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

78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

500元/平方米

建筑物高度2.5米以上

380元/平方米

建筑物高度2.49米以下

棚房

砖墙棚顶

250元/平方米

含各类石棉瓦、塑料瓦、铁皮、沥青、木板棚顶等

其他地上附着物

已平整的宅基地

80元/平方米

围墙

36

120元/平方米

24

100元/平方米

18

80元/平方米

挡土墙

200元/立方米

砖或石砌

水池

150元/立方米

粪池

90元/立方米

泥灰晒谷场

50元/平方米

砌井壁抽水机井

井口半径0.5米以下

100元/米

不砌井壁的土井按50%标准计

井口半径0.5米以上

按井口半径和深度另行确定

一般手摇水泵

1800元/口

灶台

砖石结构

180元/口

水管

PVC管口径20cm

45元/米

PVC、水泥、钢筋、铁等材质

PVC管口径30cm

60元/米

PVC管口径40cm以上

75元/米

铁水管

50元/米

水泥管

40元/米

钢筋砼管40cm

45元/米

钢筋砼管50cm

50元/米

涵洞

口径30cm

180元/立方米

含水泥、砖及钢筋材质

口径40cm

220元/立方米

口径50cm米以上

250元/立方米

电线杆

5米以上

150元/根

木质

6米以下

300元/根

水泥钢筋

6-8

650元/根

水泥钢筋

8米以上

750元/根

水渠类

排水闸

450元/立方米

含水泥、砖及钢筋材质

水泥栏

200元/平方米

拦水坝

750元/平方米

水渠、水沟

250元/立方米

其他

铁门

60元/平方米

铁网

30元/平方米

网箱

50元/个

水塔

600元/立方米

瓦片

20元/平方米

380电线

120元/米

三箱电表

80元/个

猪搬迁费

40元/头

备注:1、米高围指从地面起至1米高处树(竹)主干的周长。

2、上述零星果树、林木及经济作物以及零星风景树类以棵数计算的补偿金额高于按同类青苗成片补偿0.5亩金额的,则按0.5亩的补偿金额计算,如少于0.5亩补偿金额的,则按实际计算。

3、单位面积合理种植树木的棵数由农业或林业部门认定,单位面积种植各类树木的棵数超过合理种植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

四、养殖水面的补偿标准

类别

补偿标准

(元/亩)

养殖池类型

备注

土建

机械

设施

池深

池壁

特Ⅰ类池

17000

1500

4以上

砖壁厚36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或浇制砼厚80毫米及以上

类池

14500

1400

2以及以上

砖墙厚24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机或浇制砼

类池

12300

1300

1.5及以上

砖壁厚18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

类池

11100

1100

砖壁厚6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

类池

7950

1000

池壁使用薄膜的、用水泥砂浆抹机

6500

1.0及以上

沙池

3500

土地

备注:

1、养殖水面的补偿以实际占用面积补偿(含土建和机械设施的补偿)。

2、征用整个鱼虾塘的,养殖水面的补偿含土建及机械的补偿,各类涵洞、涵闸、排水沟等附属设施属于养殖池组成部分,已纳入养殖池的补偿内,不另作补偿。征用部分鱼虾塘的,对实际损坏的涵洞、涵闸、排水沟等附属设施,按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池深度及面积的计算:池的深度取养殖期间最高水位线与池底中间位置的垂直距离,面积按养殖期间最高水位线位置丈量计算。

4、养殖池给排水管的补偿标准:给排水管从抽水机到池边长度200米以内的,包含在土建内补偿;超过200米的部分,每增加10米补偿200元,不足10米的按10米计。

五、征地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货币安置已纳入土地补偿标准内。

(二)留用地安置:按粤府办〔2009〕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粤府办〔2010〕41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它

(一)拆迁居住房屋需临时安置的,每户一次性补助4000元;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二)本方案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特殊建(构)筑物、风景树和其它青苗,由赤坎区政府与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后作为个案报市政府审定。

(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个案处理。

(四)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的树木及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

(五)猪栏、鹅栏、鸭栏等养殖栏的补偿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个案处理。

(六)本方案由赤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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