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2008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湛江市2008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1〕69号
批准时间:2011年2月25日
批准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序号 | 土地所有权人 | 面积 (公顷)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备注 | |
合计 | 坑塘水面 | |||||
1 | 霞山区友谊街道石头村委会 | 2.7511 | 2.5638 | 2.5638 | 0.1873 | 疏港铁路通道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112.5 | 112.5 | ||||
2 | 霞山区友谊街道石头村委会 | 15.2538 | 15.2538 | 15.2538 | 0 | 石头村委会留用地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98.4 | |||||
面积合计 | 18.0049 | 17.8176 | 17.8176 | 0.1873 |
三、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农业人口安置方式: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石头村企业发展留用地项目征地不需再安排留用地)。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湛江商贸物流城、湛江食糖物流中心、湛江晨鸣木桨厂生活区等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湛国土资(利用)〔2011〕8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要求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湛江市国土资源局霞山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权益。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