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坡头区坡头镇、龙头镇、官渡镇等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坡头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坡头区坡头镇、龙头镇、官渡镇等辖区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该方案包括坡头镇、龙头镇和官渡镇辖区范围内的征地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坡头区坡头镇、龙头镇、官渡镇等辖区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
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龙头镇、官渡镇等
辖区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坡头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坡头镇、龙头镇、官渡镇辖区范围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4.2万元/亩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一)成片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青苗种类 | 补偿标准 (元/亩) | 备 注 |
1 | 水稻 | 1000 | |
2 | 豆类 | 800 | 包括花生、四季豆、菜豆等。 |
3 | 甘蔗、玉米 | 1000 | |
4 | 薯类 | 800 | 包括蕃薯、木薯等。 |
5 | 莲藕 | 3500 | |
6 | 蓖麻 | 2000 | |
7 | 蔬菜类 | 2000 | 包括青菜、大白菜、圆白菜、番茄、萝卜、胡萝卜、芹菜、芋等。 |
8 | 香蕉 | 一类3500 二类2500 三类1500 | 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
9 | 瓜类 | 一类2000 二类1000 | 包括冬瓜、西瓜、南瓜、香瓜、苦瓜、黄瓜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未挂果的为二类。 |
10 | 鱼类、虾类 | 1500 | |
11 | 富贵竹 | 一类3000 二类800 | 每亩种植2万枝以上、高度1.0类及以上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为二类。 |
12 | 一般树木 | 一类2000 二类1500 | 包括桉树、木麻黄树等。树高1.0米及以上中龄林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幼龄林为二类。 |
13 | 果树 | 一类4000 二类3000 三类1500 | 包括木菠萝、荔枝、龙眼、杨桃、橄榄、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桃树、苦楝、桑树、樟树、木瓜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
备注 | 树高指树主干的高度。 |
(二)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零星树木指种植面积0.5亩以下的树木。零星树木按棵数计算补偿的总额高于0.5亩同类成片树木补偿金额的,按0.5亩同类成片树木的补偿金额给予补偿;零星树木按棵数计算补偿的总额低于0.5亩同类成片树木补偿金额的,按实际计算补偿。
单位面积合理种植树木的棵数由农业或林业部门认定,单位面积种植各类树木的棵数超过合理种植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
1、果树类
(1)木菠萝、荔枝、龙眼树:树高0.5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0.5~1.0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米以上的,分小、中、大棵5个等级补偿:米高围0.1米及以下的按30元/棵补偿,米高围0.1~0.3米的按60元/棵补偿,米高围0.3~0.5米的按150元/棵补偿,米高围0.5~0.7米的按250元/棵补偿,米高围0.7米以上的按350元/棵补偿。
(2)杨桃、橄榄、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桃树、柿子、苦楝、桑树、樟树、木瓜等:树高0.5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0.5~1.0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米以上的,分小、中、大三个等级补偿:小棵(米高围0.1米以下)按30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0.1~0.3米)按6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0.3米及以上)按100元/棵补偿。
(3)葡萄:已挂果的按100元/棵补偿,已上架未挂果的按50元/棵补偿,未上架的不予补偿。
(4)香蕉:已挂果的按20元/棵补偿,未挂果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低于50厘米的不予补偿。
(5)胡椒:未立柱的60元/株,立柱未挂果的100 元/株,立柱已挂果开始收获的 150元/株。
2、风景树类
(1)榕树、木棉树、桃花心树:米高围1.5~2.0米的补偿1000元/棵,米高围2.0~2.5米的补偿1500元/棵,米高围2.5~3.0米的补偿2500元/棵,米高围3.0~3.5米的补偿3500元/棵,米高围3.5~4.0米的补偿4500元/棵,米高围4.0~4.5米的补偿5500元/棵,米高围4.5米以上的补偿8000元/棵。
(2)大王椰:树高3.0~5.0米的补偿50元/棵,树高5.0~7.0米的补偿100元/棵,树高7.0米以上的补偿150元/棵,
(3)椰子树:树高2.0米以下的补偿40元/棵,树高2.0~6.0米的补偿300元/棵,树高6.0米以上的补偿500元/棵。
3、竹类
(1)材竹:小条(米高围0.15米及以下)按3元/条补偿,大条(米高围0.15米以上)按6元/条补偿,未达到1.0米高的不予补偿。
(2)簕竹根据生长情况可适当补偿,小条(米高围0.15米及以下)按2元/条补偿,大条(米高围0.15米以上)按3元/条补偿,未达到1.0米高的不予补偿。
4、杂木类
小棵(米高围0.2米及以下)按3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0.2~0.8米)按1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0.8米以上)按20元/棵补偿。
米高围指从地面起至1米高处树(竹)主干的周长。
三、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类补偿标准
1、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楼房:瓷砖装饰外墙面积占50%以上(含50%,下同)的按1200元/平方米补偿,装饰外墙的面积达不到50%的,以及无瓷砖装饰外墙的按1100元/平方米补偿。
2、水、电齐全的砖混楼房:瓷砖(马赛克、石米)装饰外墙的面积占50%以上的按950元/平方米补偿,装饰外墙的面积达不到50%的以及无瓷砖(马赛克、石米)装饰外墙的按900元/平方米补偿。
3、砖木结构房屋:灰土装饰外墙的按650元/平方米补偿,无灰土装饰外墙的按600元/平方米补偿。
4、简易结构房屋:前后墙地面至檐口高度1.7米及以上的按350元/平方米补偿,前后墙地面至檐口高度不足1.7米的按210元/平方米补偿。
5、茅草房:按300元/平方米补偿。
6、房屋外阳台、外走廊按同类房屋补偿标准的50%补偿。
7、房屋里面的木板隔层,按40元/平方米补偿。
8、庭院门楼:
(1)瓷砖(马赛克、石米)装饰,且顶部有斜坡面建筑的,按700元/平方米补偿。
(2)瓷砖(马赛克、石米)装饰,但顶部无斜坡面建筑的,按550元/平方米补偿。
(3)无瓷砖(马赛克、石米)装饰,但顶部有斜坡面建筑的,按450元/平方米补偿。
(4)无瓷砖(马赛克、石米)装饰,且顶部无斜坡面建筑的,按350元/平方米补偿。
上述各种房屋的基础、屋内建筑和水电等配套设施,如墙体、墙体与地板瓷砖、门窗、楼梯、防盗网、浴室、灶台、水管、电线、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线等所有配套设施,均已计入各种房屋的补偿内,不另计算补偿。
(二)棚房类补偿标准
1、砖墙棚房(含石棉瓦、塑料瓦、各类铁皮、沥青纸棚),墙体高度1.0米及以上的按150元/平方米补偿,墙体高度不足1.0米的按90元/平方米补偿。
2、简易棚房(含石棉瓦、塑料瓦、各类铁皮、沥青纸棚),按70元/平方米补偿。
(三)其它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1、经村民小组安排并经依法批准的已平整的宅基地,按60元/平方米补偿;已建基础的,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围墙:36墙按80元/平方米补偿,24墙按70元/平方米补偿,18墙按60元/平方米补偿,12墙按40元/平方米补偿。
3、挡土墙:按150元/立方米补偿。
4、水池:按200元/立方米补偿。
5、粪池:按150元/立方米补偿。
6、水泥地面:厚度达9厘米及以上的按50元/平方米补偿,厚度5厘米以上9厘米以下的按40元/平方米补偿,厚度3厘米以上5厘米以下的按20元/平方米补偿,厚度不足3厘米的不予补偿。
7、泥灰晒谷场:按40元/平方米补偿。
8、水泥预制台板:按50元/平方米补偿。
9、水井类:
(1)一般手摇水泵井:按1500元/口补偿。
(2)深度在10米以内的抽水机井:按1000元/口补偿。
(3)口径40厘米以下深度在10米以上的水泥管水井:按100元/米补偿。
(4)口径40厘米及以上深度在10米以上的水泥管水井:按150元/米补偿。
(5)口径20厘米及以上深度在10米以上的塑料管水井:按200元/米补偿。
(6)口径20厘米及以上深度在10米以上的金属管水井:按250元/米补偿。
10、坟墓的补偿标准:砖砌或水泥(石灰)坟按1500元/穴补偿,土坟按1000元/穴补偿,骨坛按500元/坛补偿。
(四)养殖水面的补偿标准
类别 | 补偿标准(元/亩) | 养殖池类型 | ||
土建 | 机械设施 | 池深 | 池壁 | |
特Ⅰ类池 | 17000 | 1300 | 4米以上 | 砖壁厚36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或浇制砼厚80毫米及以上。 |
Ⅰ类池 | 14165 | 2米及以上 | 砖壁厚24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或浇制砼。 | |
Ⅱ类池 | 11983 | 1100 | 1.5米及以上 | 砖壁厚18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 |
Ⅲ类池 | 10427 | 900 | 砖壁厚6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 | |
Ⅳ类池 | 7553 | 800 | 池壁使用薄膜的、用水泥砂浆抹面的无砖壁。 | |
Ⅴ类池 | 5500 | 1.0米及以上 | 沙池。 | |
Ⅵ类池 | 2500 | 土池。 | ||
备注: 1、养殖水面的补偿含土建和机械设施的补偿,各类涵洞、涵闸、给排水沟、堤坝等属于养殖池的组成部分,已纳入养殖池补偿内,不另作补偿。 2、池深度及面积的计算:池的深度取养殖期间最高水位线与池底中间位置的垂直距离,面积按养殖期间最高水位线位置丈量计算。 3、养殖池给排水管的补偿标准:给排水管从抽水机到池基础设施(土建)边长度200米及以内的,包含在土建内补偿;超过200米的部分,不论管材规格每增加10米补偿200元,不足10米的按10米计。 |
四、征地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货币安置以发放土地安置补助费方式解决,已纳入征地补偿标准内。
(二)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它
(一)拆迁居住房屋需临时安置的,一次性补助临时安置费4000元/户;一次性补助搬家费1000元/户。
(二)本方案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特殊建(构)筑物、风景树和其它青苗,作个案处理,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预征地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建(构)筑物与抢种抢栽的树木及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
(五)收回国有农、林、渔、盐场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同类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