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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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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海舰队1812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3-07-20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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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海舰队1812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南海舰队1812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7月19日

 

 

附件:

南海舰队1812工程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南三岛示范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标准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4.2万元/亩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青苗种类

补偿标准

(元/亩)

    

1

水稻

1000


2

豆类

800

包括花生、四季豆、菜豆等。

3

甘蔗、玉米

1000


4

薯类

800

包括番薯、木薯等。

5

莲藕

3500


6

蓖麻

2000


7

蔬菜类

2000

包括青菜、大白菜、圆白菜、番茄、萝卜、胡萝卜、芹菜、芋等。

8

香蕉

一类3500

二类2500

三类1500

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9

瓜类

一类2000

二类1000

包括冬瓜、西瓜、南瓜、香瓜、苦瓜、黄瓜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未挂果的为二类。

10

鱼类、虾类

1500


11

富贵竹

一类3000

二类800

每亩种植2万枝以上、高度1.0类及以上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为二类。

12

一般树木

一类2000

二类1500

包括桉树、木麻黄树等。树高1.0米及以上中龄林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幼龄林为二类。

13

果树

一类4000

二类3000

三类1500

包括木菠萝、荔枝、龙眼、杨桃、橄榄、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桃树、苦楝、桑树、樟树、木瓜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备注

树高指树主干的高度。

 

三、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类补偿标准

1、水、电齐全的砖混楼房:瓷砖(马赛克、石米)装饰外墙的面积占50%以上的按950元/平方米补偿,装饰外墙的面积达不到50%的以及无瓷砖(马赛克、石米)装饰外墙的按900元/平方米补偿。

2、砖木结构房屋:灰土装饰外墙的按650元/平方米补偿,无灰土装饰外墙的按600元/平方米补偿。

3、简易结构房屋:前后墙地面至檐口高度1.7米及以上的按350元/平方米补偿,前后墙地面至檐口高度不足1.7米的按210元/平方米补偿。

4、茅草房:按300元/平方米补偿。

5、房屋外阳台、外走廊按同类房屋补偿标准的50%补偿。

6、房屋里面的木板隔层,按40元/平方米补偿。

上述各种房屋的基础、屋内建筑和水电等配套设施,如墙体、墙体与地板瓷砖、门窗、楼梯、防盗网、浴室、灶台、水管、电线、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线等所有配套设施,均已计入各种房屋的补偿内,不另计算补偿。

(二)棚房类补偿标准

1、砖墙棚房(含石棉瓦、塑料瓦、各类铁皮、沥青纸棚),墙体高度1.0米及以上的按150元/平方米补偿,墙体高度不足1.0米的按90元/平方米补偿。

2、简易棚房(含石棉瓦、塑料瓦、各类铁皮、沥青纸棚),按70元/平方米补偿。

(三)其它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1、经村民小组安排并经依法批准的已平整的宅基地,按60元/平方米补偿;已建基础的,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围墙:36墙按80元/平方米补偿,24墙按70元/平方米补偿,18墙按60元/平方米补偿,12墙按40元/平方米补偿。

3、挡土墙:按150元/立方米补偿。

4、水池:按200元/立方米补偿。

5、粪池:按150元/立方米补偿。

6、水泥地面:厚度达9厘米及以上的按50元/平方米补偿,厚度5厘米以上9厘米以下的按40元/平方米补偿,厚度3厘米以上5厘米以下的按20元/平方米补偿,厚度不足3厘米的不予补偿。 

7、泥灰晒谷场:按40元/平方米补偿。

8、水泥预制台板:按50元/平方米补偿。

9、水井类:

(1)一般手摇水泵井:按1500元/口补偿。

(2)深度在10米以内的抽水机井:按1000元/口补偿。

(3)口径40厘米以下深度在10米以上的水泥管水井:按100元/米补偿。

(4)口径40厘米及以上深度在10米以上的水泥管水井:按150元/米补偿。

(5)口径20厘米及以上深度在10米以上的塑料管水井:按200元/米补偿。

(6)口径20厘米及以上深度在10米以上的金属管水井:按250元/米补偿。

10、坟墓的补偿标准:砖砌或水泥(石灰)坟按1500元/穴补偿,土坟按1000元/穴补偿,骨坛按500元/坛补偿。

(四)养殖水面的补偿标准

 

类别

补偿标准(元/亩)

养殖池类型

土建

机械设施

池深

池壁

Ⅰ类池

14165

1300

2米及以上 

砖壁厚24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或浇制砼。

Ⅱ类池

11983

1100

1.5

及以上

砖壁厚18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

Ⅲ类池

10427

900

砖壁厚6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

Ⅳ类池

7553

800

池壁使用薄膜的、用水泥砂浆抹面的无砖壁。

Ⅴ类池

5500

1.0

及以上

沙池。

Ⅵ类池

2500

土池。

备注:

1、养殖水面的补偿含土建和机械设施的补偿,各类涵洞、涵闸、给排水沟、堤坝等属于养殖池的组成部分,已纳入养殖池补偿内,不另作补偿。

2、池深度及面积的计算:池的深度取养殖期间最高水位线与池底中间位置的垂直距离,面积按养殖期间最高水位线位置丈量计算。

3、养殖池给排水管的补偿标准:给排水管从抽水机到池基础设施(土建)边长度200米及以内的,包含在土建内补偿;超过200米的部分,不论管材规格每增加10米补偿200元,不足10米的按10米计。

 

四、征地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货币安置以发放土地安置补助费方式解决,已纳入征地补偿标准内。

(二)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它

(一)本方案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特殊建(构)筑物、风景树和其它青苗,作个案处理,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预征地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建(构)筑物与抢种抢栽的树木及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收回国有农、林、渔、盐场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同类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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