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湛江市霞山区西厅小学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霞山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西厅小学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霞山区西厅小学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3月8日
附件:
湛江市霞山区西厅小学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霞山区及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6.1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标准:
(一)成片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青苗种类 | 补偿标准 (元/亩) | 备 注 |
1 | 水稻 | 1200 | |
2 | 豆类 | 1000 | 包括花生、四季豆、菜豆等。 |
3 | 甘蔗、玉米 | 1200 | |
4 | 薯类 | 1000 | 包括番薯、木薯等。 |
5 | 蔬菜类 | 2500 | 包括青菜、大白菜、圆白菜、番茄、萝卜、胡萝卜、芹菜、芋等。 |
6 | 香蕉 | 一类3500 二类2500 三类1500 | 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
7 | 瓜类 | 一类2000 二类1000 | 包括冬瓜、西瓜、南瓜、香瓜、苦瓜、黄瓜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未挂果的为二类。 |
8 | 鱼、虾类 | 2500元/亩 | 人工养殖的鱼虾塘 |
9 | 富贵竹 | 一类3000 二类1000 | 每亩种植2万枝以上、高度1.0米及以上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为二类。 |
10 | 一般树木 | 一类2500 二类2000 | 包括桉树、木麻黄树等。树高1.0米及以上中龄林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幼龄林为二类。 |
11 | 果树 | 一类4000 二类3000 三类2000 | 包括木菠萝、荔枝、龙眼、杨桃、橄榄、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桃树、苦楝、桑树、樟树、木瓜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
备注 | 树高指树主干的高度。 |
(二)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序号 | 青苗种类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木菠萝中、荔枝、龙眼树 | 树高50厘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1—100厘米以上的,分小、中、大棵5个等级补偿:米高围10厘米以下的按30元/棵补偿,米高围10.1—30厘米的按60元/棵补偿,米高围50.1—70厘米的按250元/棵补偿,米高围70.1厘米以上的按350元/棵补偿 | |
2 | 杨桃、橄榄、黄皮、芒果、柚果、石榴、橙树、桃树、柿子树 | 树高50厘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1—100厘米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0厘米以上的,分小、中、大三个等级补偿,小棵(米高围10厘米以下)按50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10.1—30厘米)按10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30.1以上)按300元/棵补偿 | |
3 | 葡萄 | 已挂果的按120元/棵补偿,已上架未挂果的按50元/棵补偿,未上架的不给予补偿。 | |
4 | 香蕉 | 已挂果的按45元/棵补偿,未挂果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低于50厘米不予补偿。 | |
5 | 胡椒 | 未立柱的60元,立柱未挂果的100元,立柱已挂果开始收获的150元 | |
6 | 材竹 | 小条(米高围15厘米以下)的3元,大条(米高围15.1厘米以上)的6元,未达到1米高的不予补偿。簕竹根据生长情况可适当补偿,按材竹的50%标准计算补偿。 | |
7 | 火龙果 | 未挂果3元/棵,挂果30元/棵 | |
8 | 桔树 | 苗50cm以下:6元/棵 50cm以上10元/棵 | |
9 | 杂木 | 小棵(米高围20厘米以下)按3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20.1—80厘米)按1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80.1厘米以上)按20元/棵补偿。 | |
1、米高围指从地面起至1米高处树(竹)主干的周长。 2、上述零星果树、林木及经济作物以棵数计算的补偿金额高于按同类青苗成片补偿0.5亩金额的,则按0.5亩的补偿金额计算,如少于0.5亩补偿金额的,则按实际计算。 3、单位面积合理种植树木的棵数由农业或林业部门认定,单位面积种植各类树木的棵数超过合理种植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 |
(三)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项目 | 结构状况 | 单价 | 说明 | 备注 | ||
房屋 | 框架结构(混凝土房顶) | 1200元/平方米 | 房屋外阳台、外直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屋内建筑和水电设施等,均已计入各种房屋的补偿内,不另计 算补偿。 | |||
混合结构(混凝土房顶) | 1000元/平方米 | |||||
砖木结构 | 780元/平方米 | |||||
简易结构 | 380元/平方米 | 指建筑物超过2米 | ||||
棚房 | 砖墙棚顶 | 250元/平方米 | 含各类石棉瓦、塑料瓦、铁皮、沥青、木板棚顶等 | |||
简易棚房 | 70元/平方米 | |||||
其他地上附着物 | 围墙 | 36墙 | 120元/平方米 | |||
24墙 | 100元/平方米 | |||||
18墙 | 80元/平方米 | |||||
挡土墙 | 200元/立方米 | 砖或石砌 | ||||
水池 | 150元/立方米 | |||||
粪池 | 90元/立方米 | |||||
泥灰晒谷场 | 50元/平方米 | |||||
砌井壁抽水机井 | 井口半径0.5米以下 | 100元/米 | 不砌井壁的土井按50%标准计 | |||
井口半径0.5米以上 | 按井口半径和深度另行确定 | |||||
一般手摇水泵 | 1800元/口 | |||||
坟 墓 | 砖砌或水泥(石灰)坟 | 1200元/穴 | 含各类石棉瓦、塑料瓦、铁皮、沥青、木板棚顶等 | |||
土坟 | 1000元/穴 | |||||
骨坛 | 500元/穴 | |||||
三、征地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货币安置已纳入土地补偿标准内。
(二)留用地安置:按粤府办〔2009〕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粤府办〔2010〕41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其它
(一)拆迁居住房屋需临时安置的,每户一次性补助4000元;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二)本方案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特殊建(构)筑物、风景树和其它青苗,由霞山区政府与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后作为个案报市政府审定。
(三)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的树木及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本方案由霞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