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百蓬路扩建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方案的通告
湛江市百蓬路扩建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09〕202号
批准时间:2009年4月22日
批准用途:道路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序号 | 土地所有权人 | 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
1 | 海头街道百儒村委会 | 1.8435 | 旱地:47.75万元/公顷; 菜地:77.75万元/公顷; 其它土地:52.5万元/公顷。 |
2 | 海头街道溪墩村委会 | 3.6250 | |
3 | 海头街道蓬莱村委会 | 0.4422 | |
4 | 海头街道南柳村委会 | 1.0761 | |
5 | 友谊街道龙画村委会 | 0.8754 | |
6 | 东新街道社坛村委会 | 0.2329 | 旱地:47.75万元/公顷; 菜地:77.75万元/公顷; 其它土地:52.5万元/公顷。 |
7 | 工农街道霞山村委会 | 0.0185 | |
8 | 工农街道谢屋村委会 | 0.5465 | |
9 | 建设街道兴隆村委会 | 0.3733 | |
10 | 海头街道溪墩、蓬莱村委会 | 0.2563 | |
11 | 海头街道溪墩、百儒村委会 | 0.0763 | |
12 | 海头街道溪墩、蓬莱、百儒村委会 | 2.9765 | |
合计 | 12.3425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要求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霞山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权益。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