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湛江市赤坎区源珠路 体育北路西段 百金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赤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湛江市赤坎区源珠路 体育北路西段 百金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4月3日
附件:
湛江市赤坎区源珠路 体育北路西段
百金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关于印发广东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赤坎区征地拆迁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原则
(一)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原则上以亩进行补偿,凡零星果树、树木及经济作物以棵数计算的补偿金额高于同类按青苗补偿0.5亩金额的,不论棵数统一按0.5亩给予补偿,如少于0.5亩补偿金额的,则按实计算。
(二)本方案相关项目的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的树木及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不含青苗及附着物补偿):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7.6万元/亩执行;经合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除土地补偿费外,按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实际缴交的规费另行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一)成片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青苗种类 | 补偿标准 (元/亩) | 备 注 |
1 | 豆类、玉米 | 1800 | 包括花生、四季豆、菜豆等。 |
2 | 薯类 | 1500 | 包括番薯、木薯等。 |
3、 | 蔬菜类 | 2500 | 包括青菜、大白菜、圆白菜、番茄、萝卜、胡萝下、芹菜、芋等 |
3 | 香蕉 | 一类3500 二类2500 三类1500 | 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
4 | 鱼、虾类 | 2500元 | 人工养殖的鱼虾塘。 |
5 | 富贵竹 | 一类3000 二类1000 | 每亩种植2万枝以上、高度1.0米及以上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为二类。 |
6 | 一般树木 | 一类2500 二类2000 | 包括桉树、木麻黄树等。树高1.0米及以上中龄林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幼龄林为二类 |
7 | 果树 | 一类4000 二类3000 三类2000 | 包括木菠萝、荔枝、龙眼、杨桃、橄榄、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桃树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
备注 | 树高指树主干高度。 |
(二)零星果树木补偿标准
序号 | 青苗种类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木菠萝、荔枝、龙眼树 | 树高50厘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0—100厘米的,按10元/棵,高100厘米以上的分小、中、大棵5个等级补偿:米高围10厘米以下的按30元课补偿,米高围10.1—30厘米的按60元/棵补偿,米高围30.1—50厘米的按150元棵补偿,米高围50.1—70厘米的按250元棵补偿,米高围70.1厘米以上的按350元棵补偿 | |
2 | 杨桃、橄榄、黄皮、芒果、柚果、石榴、橙树、桃树、柿子树、桔树、批杷树、人参果树 | 树高50厘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1—100厘米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0厘米以上的,分小、中、大三个等级补偿,小棵(米高围10厘米以下)按50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10.1—30厘米)按10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30.1以上》按300元/棵补偿 | |
3 | 香蕉 | 已挂果的按80元/棵补偿,树高1.5米以上未挂果的按50元/棵补偿,树高50厘米不满150厘米的30/棵补偿,树高低于50厘米不给予补偿。 | |
4 | 火龙果 | 未挂果:3元/棵 挂果:30元/棵 | |
5 | 材竹 | 小条(米高围15厘米以下)的3元,大条(米高围15.1厘米以上)的6元,未达到1米高的不予补偿。簕竹根据生长情况可适当补偿,按材竹的50%标准计算补偿。 | |
6 | 杂木 | 小棵(米高围20厘米以下)按5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20.1—80厘米)按6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80.1厘米以上)按150元/棵补偿。 | |
备注 | 1、米高围指从地面起至1米高处树(竹)主干周长。 2、上述零星果树、林木及经济作物以棵树计算的补偿金额高于按同类青苗成片补偿0.5亩的补偿金额计算,如少于0.5亩补偿金额的,则按实际计算。 3、单位面积合理种植树木的棵树由农业或林业部门认定,单位面值种植各类树木的棵树超过合理种植棵树的部分不给予补偿。 |
(三)零星风景树补偿标准
序号 | 青苗种类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黄花梨 | 0.5米高以下:4元/棵 0.5米-1.5米高:16元/棵 1.5-3米高:100元/棵 3米以上:250元/棵 | |
2 | 鸭脚树 | 0.5米高以下:3元/棵 米高围10-18CM:10元/棵 米高围18-25CM:25元/棵 米高围25-36CM:50元/棵 米高围36-47CM:100元/棵 米高围47-60CM:180元/棵 米高围60CM以上:300元/棵 | |
3 | 发财树 罗汉松 | 0.5米高以下:3元/棵 米高围10-18CM:10元/棵 米高围18-25CM:30元/棵 米高围25-36CM:60元/棵 米高围36-47CM:120元/棵 米高围47-60CM:200元/棵 米高围60CM以上:350元/棵 | |
4 | 桉树 | 2米高以下:5元/棵 2米-5米高:15元/棵 5米以上:40元/棵 | |
5 | 大叶榕树 细叶榕树 富贵榕树 橡皮榕树 金钱榕树 猫尾树 木芙蓉树 桂花树 九里香 | 0.5米高以下:6元/棵 米高围0.2-0.5米:100元/棵 米高围0.5-0.8米:250元/棵 米高围0.8-1.5米:500元/棵 米高围1.5米以上:1000元/棵 | |
6 | 木麻黄 | 4米高以下:120元/棵 4米高以上:500元/棵 | |
7 | 椰子树 | 苗0.3米高以下:5元/棵 0.3-3米高:50元/棵 3-5米高:250元/棵 5米高以上:350元/棵 | |
8 | 柒树 木棉树 | 苗0.3米高以下:3元/棵 0.3-1米高:12元/棵 1.2米高以上:18元/棵 | |
9 | 苦楝树 | 米高围0.2米以下:8元/棵 米高围0.2-0.8米:35元/棵 米高围0.8米以上:55元/棵 | |
10 | 水芋 | 2元/棵 | |
11 | 葵扇树 | 60元/棵 | |
12 | 大黄椰 | 1.5米高以下:50元/棵 1.5-5米高:150元/棵 5米高以上:300/棵 | |
13 | 樟树 | 米高围0.3米以下:15元/棵 米高围0.3-06米:50元/棵 米高围0.6-1.2米:200元/棵 米高围1.2米以上:350元/棵 | |
14 | 木瓜 | 苗:5元/棵 未挂果:12元/棵 已挂果:60元/棵 | |
15 | 葡萄 | 已挂果的按80元/棵补偿,已上架未挂果的30元/棵补偿,未上架的不予补偿。 |
四、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项目 | 结构状况 | 单价 | 说明 | 备注 | ||||
房屋 | 框架结构房屋 | 1200元/平方米 | 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每平方米奖励600元。 | 房屋外有柱阳台、外直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屋内建筑和水电设施等,均已计入各种房屋补偿内,不另计算补偿。 | ||||
混合结构房屋 | 1000元/平方米 | 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 ||||||
砖木结构房屋 | 800元/平方米 | 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每平方米奖励390元。 | ||||||
居住用途简易棚 | 500元/平方米 | 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 ||||||
钢架结构房屋 | 800元/平方米 | 在规定拆(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 含基础及土建在内 | |||||
棚房 | 砖墙棚顶 | 250元/平方米 | 含各种石棉瓦、塑料瓦、铁皮、沥青、木板棚顶等 | |||||
围墙 | 36墙 | 120元/平方米 | ||||||
24墙 | 100元/平方米 | |||||||
18墙 | 80元/平方米 | |||||||
挡土墙 | 200元/平方米 | 砖或石砌 | ||||||
水池 | 150元/立方米 | |||||||
粪池 | 150元/立方米 | |||||||
砌井壁抽水机井 | 井口半径0.5以下 | 100元/米 | 不砌井壁的土井按50%标准计 | |||||
井口斗径0.5以上 | 按井口半径和深度另行确定 | |||||||
一般手摇水泵 | 1800元/口 | |||||||
坟墓 | 砌砖或水泥(石灰)坟 | 1200元/穴 | ||||||
土坟 | 800元/穴 | |||||||
骨坛 | 500元/个 | |||||||
水管 | PVC管口径20cm | 45元/米 | PVC、水泥、钢筋、铁等材质 | |||||
PVC管口径30 cm | 60元/米 | |||||||
PVC管口径40 cm | 75元/米 | |||||||
铁水管 | 50元/米 | |||||||
水泥管 | 40元/米 | |||||||
钢筋砼管40 cm | 45元/米 | |||||||
钢筋砼管50 cm | 50元/米 | |||||||
涵洞 | 口径30cm | 180元/立方米 | 含水泥、砖及钢筋材质 | |||||
口径40 cm | 220元/立方米 | |||||||
口径50 cm米以上 | 250元/立方米 | |||||||
电线杆 | 5米以上 | 150元/根 | 木质 | |||||
6米以下 | 300元/根 | 水泥钢筋 | ||||||
6-8米 | 650元/根 | 水泥钢筋 | ||||||
8米以上 | 750元/根 | |||||||
水渠类 | 排水闸 | 450元/立方米 | 含水泥、砖及钢筋材质 | |||||
水泥栏 | 200元/立方米 | |||||||
拦水坝 | 750元/立方米 | |||||||
水渠、水沟 | 250元/立方米 | |||||||
其他 | 铁门 | 60元/平方米 | ||||||
防盗网 | 120元/平方米 | 铝合金防盗网 | ||||||
90元/平方米 | 铁防盗网 | |||||||
铁网 | 30元/立方米 | |||||||
网箱 | 50元/个 | |||||||
猪搬迁费 | 猪 | 40元/头 | ||||||
五、养殖水面的补偿标准
类别 | 补偿标准(元/亩) | 养殖池类型 | 备注 | ||
土建 | 机械设施 | 池深 | 池壁 | ||
特I类池 | 17000 | 1500 | 4米以上 | 砖壁厚36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或浇制砼厚80毫米及以上 | |
I类池 | 14500 | 1400 | 2米以及以上 | 砖墙厚24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机或浇制砼 | |
Ⅱ类池 | 12300 | 1300 | 1.5米以及以上 | 砖壁厚18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 | |
Ⅲ类池 | 11100 | 1100 | 砖壁厚6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 | ||
Ⅳ类池 | 7950 | 1000 | 池壁使用薄膜的、用水泥砂浆抹机 | ||
Ⅴ | 6500 | 1.0米及以上 | 沙地 | ||
Ⅵ | 3500 | 土地 | |||
备注: 1、养殖水面的补偿以实际占用面积补偿(含土建和机械设施的补偿)。 2、征用整个鱼虾塘的,养殖水面的补偿含土建及机械的补偿,各类涵洞、涵闸、排水沟等附属设施属于养殖池组成部分,已纳入养殖池的补偿内,不另作补偿。征用部分鱼虾塘的,对实际损坏的涵洞、涵闸、排水沟等附属设施,按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池深度及面积的计算:池的深度取养殖期间最高水位线与池底中间位置的垂直距离,面积按养殖期间最高水位线位置丈量计算。 4、养殖池给排水管的补偿标准:给排水管从抽水机到池边长度200米以内的,包含在土建内补偿;超过200米的部分,每增加10米补偿200元,不足10米的按10米计。 |
六、征地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货币安置已纳入土地补偿标准内。
(二)留用地安置:按粤府办〔2009〕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粤府办〔2010〕41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其他
(一)拆迁居住房屋需临时安置的,每户一次性给予补助。被拆迁房屋面积≤100㎡,每户补偿标准3000元;>100㎡,≤130㎡每户补偿标准5000元;>130㎡以上超出部分,在5000元的基础上每平方增加50元。
(二)本方案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特殊建(构)筑物、风景树和其他青苗,由赤坎区政府与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后作为个案报市政府审定。
(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个案处理。
(四)猪栏、鹅栏、鸭栏等养殖栏的补偿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个案处理。
(五)本方案由赤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