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湛江市2009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霞山分局:
《湛江市2009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2009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湛江市2009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为保证湛江市2009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该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湛江市2009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项目征地,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综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第四条 土地综合补偿标准。征地不分地类,统一按14.8万元/亩给予补偿。
第五条 青苗补偿标准
一、成片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青苗种类 | 补偿标准 (元/亩) | 备 注 |
1 | 水稻 | 1200 | |
2 | 豆类、玉米 | 1500 | 包括花生、四季豆、菜豆等 |
3 | 甘蔗 | 1800 | |
4 | 薯类 | 1500 | 包括番薯、木薯等 |
5 | 蔬菜类 | 2000 | 包括青菜、大白菜、圆白菜、番茄、萝卜、胡萝卜、芹菜、芋等 |
6 | 香蕉 | 一类3500 二类2500 三类1500 | 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
7 | 瓜类 | 一类2000 二类1500 | 包括冬瓜、西瓜、南瓜、香瓜、苦瓜、黄瓜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未挂果的为二类 |
8 | 鱼类、虾类 | 2000 | |
9 | 富贵竹 | 一类3500 二类1000 | 每亩种植2万枝以上、高度1.0类及以上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为二类 |
10 | 一般树木(包括速生丰产林) | 一类2000 二类1500 | 树高1.0米及以上中龄林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幼龄林为二类 |
11 | 果树 | 一类4000 二类3000 三类1500 | 包括荔枝、龙眼、杨桃、木菠萝、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
备注 | 树高指树主干的高度。 |
二、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青苗种类 | 补偿标准 |
1 | 木菠萝、荔枝、龙眼树 | 树高50厘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1~100厘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0厘米以上的,按如下5个等级补偿:米高围10厘米以下的按30元/棵补偿,米高围10.1~30厘米的按60元/棵补偿,米高围30.1~50厘米的按150元/棵补偿,米高围50.1~70厘米的按250元/棵补偿,米高围70.1厘米以上的按350元/棵补偿。 |
2 | 杨桃、橄榄、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桃树、柿子、苦楝、桑树、樟树、木瓜等 | 树高50厘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1~100厘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0厘米以上的,分小、中、大三个等级补偿:小棵(米高围10厘米以下)按30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10.1~30厘米)按6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30.1厘米以上)按100元/棵补偿。 |
3 | 葡萄 | 已挂果的按100元/棵补偿,已上架未挂果的按50元/棵补偿,未上架的不予补偿。 |
4 | 香蕉 | 已挂果的按20元/棵补偿,未挂果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低于50厘米的不予补偿。 |
5 | 胡椒 | 未立柱的60元/棵,立柱未挂果的100 元/棵,立柱已挂果开始收获的 150元/棵。 |
6 | 材竹 | 小条(米高围15厘米以下)的3元,大条(米高围15.1厘米以上)的6元,未达到1米高的不予补偿。簕竹根据生长情况可适当补偿,按材竹的50%标准计算补偿。 |
7 | 杂木 | 小棵(米高围20厘米以下)按3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20.1~80厘米)按1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80.1厘米以上)按20元/棵补偿。 |
备注: 1、米高围指从地面起至1米高处树(竹)主干的周长; 2、上述零星果树、林木及经济作物以棵数计算的补偿金额高于按同类青苗成片补偿0.5亩金额的,则按0.5亩的补偿金额计算,如少于0.5亩补偿金额的,则按实际计算。 |
三、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项目 | 结构状况 | 单价 | 备注 | |
房屋 | 框架结构 | 1100元/平方米 | 房屋外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屋内建筑和水电设施等,均已计入各种房屋的补偿内,不另计算补偿。 | |
混合结构 | 900元/平方米 | |||
砖木结构 | 600元/平方米 | |||
简易结构 | 350元/平方米 | |||
棚房 | 砖墙棚顶 | 150元/平方米 | 含各类石棉瓦、塑料瓦、铁皮、沥青棚顶等 | |
简易棚房 | 70元/平方米 | |||
其他地上附着物 | 已平整的宅基地 | 60元/平方米 | ||
围墙 | 36墙 | 80元/平方米 | ||
24墙 | 70元/平方米 | |||
18墙 | 60元/平方米 | |||
挡土墙 | 200元/立方米 | 砖或石砌 | ||
水池、粪池 | 200元/立方米 | 砖或石砌 | ||
泥灰晒谷场 | 40元/平方米 | |||
水泥地面、路面、水泥晒谷场 | 60元/平方米 | |||
砌井壁抽水机井 | 井口半径0.5米以下 | 80元/米 | 不砌井壁的土井按50% 标准计 | |
井口半径0.5米以上 | 按井口半径和深度另行确定 | |||
一般手摇水泵 | 1500元/口 | |||
坟墓 | 砖砌或水泥(石灰)坟 | 1400元/穴 | ||
土坟 | 1000元/穴 | |||
骨坛 | 500元/穴 |
(二)养殖水面的补偿标准
类别 | 补偿标准(元/亩) | 养殖池类型 | ||
土建 | 机械设施 | 池深 | 池壁 | |
特Ⅰ类池 | 17000 | 1300 | 4米以上 | 砖壁厚36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或浇制砼厚80毫米及以上。 |
Ⅰ类池 | 14165 | 2米及以上 | 砖壁厚24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或浇制砼。 | |
Ⅱ类池 | 11983 | 1100 | 1.5米及以上 | 砖壁厚18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 |
Ⅲ类池 | 10427 | 900 | 砖壁厚60毫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 | |
Ⅳ类池 | 7553 | 800 | 池壁使用薄膜的、用水泥砂浆抹面的无砖壁。 | |
Ⅴ类池 | 5500 | 1.0米及以上 | 沙池。 | |
Ⅵ类池 | 2500 | 土池。 | ||
备注: 1、养殖水面的补偿含土建和机械设施的补偿,各类涵洞、涵闸、给排水沟、堤坝等属于养殖池的组成部分,已纳入养殖池补偿内,不另作补偿。 2、池深度及面积的计算:池的深度取养殖期间最高水位线与池底中间位置的垂直距离,面积按养殖期间最高水位线位置丈量计算。 3、养殖池给排水管的补偿标准:给排水管从抽水机到池边长度200米及以内的,包含在土建内补偿;超过200米的部分,每增加10米补偿200元,不足10米的按10米计。 |
四、征地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货币安置以发放土地安置补助费方式解决,已纳入土地补偿标准内。
(二)留用地安置:按粤府办〔2009〕4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粤府办〔2010〕41号和粤人社函[2010]481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它
(一)拆迁居住房屋需临时安置的,每户一次性补助4000元;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二)本方案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特殊建(构)筑物、风景树和其它青苗,由区政府与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后作为个案报市政府审定。
(三)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的树木及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