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湛江港至廉江原油管道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廉江市、遂溪县人民政府,霞山区、赤坎区、麻章区人民政府,国营湖光农场:
《湛江港至廉江原油管道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附件:
湛江港至廉江原油管道工程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为保证湛江港至廉江原油管道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该项目沿线县(市、区)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湛江港至廉江原油管道工程主项目和配套项目征地,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综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第四条 土地综合补偿标准
区 域 | 耕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 | 园地 | 林地 | 未利用地 (含墓葬地) |
霞山区 | 5.51 | 4.41 | 3.31 | 2.76 |
赤坎区 | 3.9 | 3.12 | 2.34 | 1.95 |
麻章区、国营湖光农场 | 3.64 | 2.92 | 2.19 | 1.82 |
遂溪县 | 3.21 | 2.57 | 1.93 | 1.61 |
廉江市 | 3.15 | 2.50 | 1.9 | 1.57 |
备注:本表的计量单位为万元/亩。 |
第五条 青苗补偿标准
(一)成片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青苗种类 | 补偿标准 (元/亩) | 备 注 |
1 | 水稻 | 1100 | |
2 | 豆类 | 800 | 包括花生、四季豆、菜豆等 |
3 | 甘蔗、玉米 | 1200 | |
4 | 薯类 | 800 | 包括蕃薯、木薯等 |
5 | 蔬菜类 | 2000 | 包括青菜、大白菜、圆白菜、番茄、萝卜、胡萝卜、芹菜、芋等 |
6 | 香蕉 | 一类3500 二类2500 三类1500 | 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及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
7 | 瓜类 | 一类2000 二类1000 | 包括冬瓜、西瓜、南瓜、香瓜、苦瓜、黄瓜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未挂果的为二类 |
8 | 鱼类、虾类 | 1500 | |
9 | 富贵竹 | 一类3000 二类800 | 每亩种植2万枝以上、高度1.0米及以上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为二类 |
10 | 一般树木(包括速生丰产林) | 一类2000 二类1500 | 树高1.0米及以上中龄林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幼龄林为二类 |
11 | 果树 | 一类4000 二类3000 三类1500 | 包括荔枝、龙眼、杨桃、木菠萝、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及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
12 | 木瓜 | 一类4000 二类3000 三类1500 | 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及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
13 | 剑麻 | 一类4500 二类3500 | 有收获的为一类,未有收获的为二类 |
14 | 地菠萝 | 一类3500 二类2000 | 已挂果的为一类,未挂果的为二类 |
15 | 橡胶树 | 一类8000 二类6000 | 有收获的为一类,未有收获的为二类 |
备注 | 树高指树主干的高度。 |
(二)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青苗种类 | 补偿标准 |
1 | 木菠萝、荔枝、龙眼树 | 树高50厘米及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0~100厘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0厘米以上的,分小、中、大棵5个等级补偿:米高围10厘米以下的按30元/棵补偿,米高围10.1~30厘米的按60元/棵补偿,米高围30.1~50厘米的按150元/棵补偿,米高围50.1~70厘米的按250元/棵补偿,米高围70.1厘米以上的按350元/棵补偿。 |
2 | 杨桃、橄榄、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桃树、柿子、苦楝、桑树、樟树、木瓜等 | 树高50厘米及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0~100厘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0厘米以上的,分小、中、大三个等级补偿:小棵(米高围10厘米以下)按30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10.1~30厘米)按6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30.1厘米以上)按100元/棵补偿。 |
3 | 葡萄 | 已挂果的按60元/棵补偿,已上架未挂果的按30元/棵补偿,未上架的不予补偿。 |
4 | 香蕉 | 已挂果的按20元/棵补偿,未挂果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低于50厘米的不予补偿。 |
5 | 胡椒 | 未立柱的60元,立柱未挂果的100 元,立柱已挂果开始收获的 150元。 |
6 | 橡胶树 | 小棵(米高围20厘米以下)按80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20.1~60厘米)按15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60.1厘米以上)按250元/棵补偿。 |
7 | 材竹 | 小条(米高围15厘米以下)的3元,大条(米高围15.1厘米以上)的6元,未达到1米高的不予补偿。勒竹根据生长情况可适当补偿,按材竹的50%标准计算补偿。 |
8 | 杂木 | 小棵(米高围20厘米以下)按3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20.1~80厘米)按1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80.1厘米以上)按20元/棵补偿。 |
备注: 1、米高围指从地面起至1米高处树(竹)主干的周长; 2、上述零星果树、林木及经济作物以棵数计算的补偿金额高于按同类青苗成片补偿0.5亩金额的,则按0.5亩的补偿金额计算,如少于0.5亩补偿金额的,则按实际计算。 |
第六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项目 | 结构状况 | 单价 | 备注 | |
房屋 | 框架结构 | 840元/平方米 | 房屋外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屋内建筑和水电设施等,均已计入房屋的补偿内,不另计算补偿。 | |
混合结构 | 720元/平方米 | |||
砖木结构 | 420元/平方米 | |||
简易结构 | 240元/平方米 | |||
棚房 | 砖墙棚顶 | 150元/平方米 | 含各类石棉瓦、塑料瓦、 铁皮、沥青棚顶等 | |
简易棚房 | 70元/平方米 | |||
其他地上附着物 | 已平整的宅基地 | 60元/平方米 | ||
围墙 | 36墙 | 60元/平方米 | ||
24墙 | 50元/平方米 | |||
18墙 | 40元/平方米 | |||
挡土墙 | 100元/立方米 | 砖或石砌 | ||
水池、粪池 | 50元/立方米 | |||
泥灰晒谷场 | 40元/平方米 | |||
水泥地面、路面、 水泥晒谷场 | 50元/平方米 | |||
砌井壁 抽水机井 | 井口半径0.5米以下 | 75元/米 | 不砌井壁的土井按50%标准计 | |
井口半径0.5米以上 | 按井口半径和深度另行确定 | |||
一般手摇水泵 | 1200元/口 | |||
坟墓 | 砖砌或水泥(石灰)坟 | 1500元/穴 | ||
土坟 | 1000元/穴 | |||
骨坛 | 800元/穴 | |||
一般虾池、鱼塘 基建及设施 | 2500元/亩 | 虾池、鱼塘附属的涵洞、涵闸、排灌水沟、堤坝等,已纳入虾池、鱼塘基建及设施补偿,不另作补偿。 |
第七条 征地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货币安置以发放土地安置补助费方式解决,已纳入土地综合补偿内。
(二)留用地安置:按《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转发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序号 | 地类 | 补偿标准(元/亩、年) | 备注 |
1 | 养殖水面 | 3000 | 用地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2 | 耕地 | 2500 | |
3 | 建设用地 | 2200 | |
4 | 园地 | 2000 | |
5 | 林地 | 1800 | |
6 | 未利用地 | 1000 |
第九条 临时用地破坏土地耕作层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状,并一次性给权利人补偿:耕地按每亩1500元补偿,其他地类按每亩1000元补偿。
第十条 临时用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本方案第五、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二条 拆迁居住房屋需临时安置的,每户一次性补助4000元;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十三条 收回或临时使用国有农、林、渔、盐场的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本方案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特殊建(构)筑物、风景树和青苗作个案处理,先由辖区地方政府与权利人协商拟定补偿方案报项目指挥部研究,然后由指挥部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的树木、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