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液化烃码头工程用海的批复
湛府海审〔2022〕10号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区《湛江经开区关于上报审批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液化烃码头工程用海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液化烃码头工程用海申请。批准用海面积1.2667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一级类)中的港口用海(二级类),用海方式为构筑物用海(一级方式)中的透水构筑物用海(二级方式);用海期限为40年;项目不占用海岸线。用海界址点坐标见附件1。
二、请督促用海单位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两个月内,按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附件2)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凭海域使用金缴纳收据,到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办理配号手续后,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缴纳海域使用金或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项目施工前应确保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达成协调意见,避免影响其他正常海洋开发活动。用海过程中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停止施工,将变化情况上报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海域。
四、工程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不得违法违规用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依据批准的宗海界址范围对本项目用海进行监督,加强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严禁超范围用海和擅自改变用海方式,海洋综合执法部门发现违法用海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
五、海域使用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发生效力,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使用海域。
附件:1.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液化烃码头工程用海界址点坐标
2.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液化烃码头工程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1:
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液化烃码头工程用海界址点坐标
附件2:
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液化烃码头工程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
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的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液化烃码头工程已经批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9〕2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的通知》(粤财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该项目所在海域等别为三等,海域级别为Ⅱ级。透水构筑物用海需在用海批复年限内每年缴纳海域使用金。本项目本次需要缴纳海域使用金4.230778万元。
具体测算为:项目总用海面积1.2667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征收标准为3.34万元/(公顷·年),需每年缴纳海域使用金4.230778万元。
请你单位在规定日期内,按湛江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将海域使用金30%部分即1.269233万元缴入中央国库,70%部分即2.961545万元缴入湛江市国库。
附件:湛江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28日
(联系人:陈宇璇,联系电话:0759-310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