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遂溪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16)〔2021〕2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批遂溪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湛自然资(管制)〔2021〕53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遂溪县乐民镇乐民村乐民圩经济合作社,江洪镇四联村坎头经济合作社,城月镇城月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建新镇黄宅村经济联合社,洋青镇水流村饭锅塘经济合作社,乌塘镇罗屋村罗屋经济合作社,港门镇港门埠村港门埠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6882公顷,其中耕地0.7344公顷(水田0.6241公顷、旱地0.1103公顷)、园地0.4288公顷、林地0.5153公顷(含可调整林地0.156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将遂溪县洋青镇人民政府、河头镇人民政府和遂溪县杨柑中学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6526公顷,其中旱地0.2155公顷、林地0.4371公顷(含可调整林地0.1391公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单位的国有建设用地0.0147公顷;上述土地共计2.3555公顷经完善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遂溪县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000190067),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遂溪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遂溪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