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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湛江市市辖区有偿收回闲置土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1-06-17 11:02:0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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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在调研论证基础上,起草了《湛江市市辖区有偿收回闲置土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1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25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箱:zjkszdyx373.com)或可通过信函邮寄(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6号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六楼执法监督科,邮编:524000)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蔡振挥 联系电话:0759-3391936

  附件:1.湛江市市辖区有偿收回闲置土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湛江市市辖区有偿收回闲置土地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附件1

  湛江市市辖区有偿收回闲置土地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市辖区范围内经依法认定符合有偿收回的闲置土地。

  第三条 [补偿原则] 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和合理补偿的原则,有偿收回的补偿金额应不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综合考虑其合理的直接损失,参考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第四条 [处置程序] 区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在调查认定的基础上,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收回范围、补偿标准、收回方式等进行协商,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市自然资源局应当拟订处置方案并征求区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查封情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宗地被查封的,不影响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认定结论和拟订的处置方案(意见)抄告查封法院,并督促其尽快依法处理。

  第六条[抵押情形] 区自然资源局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处置意见时,对依法设有抵押权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七条[有偿收回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土地,区自然资源局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一年内无法消除的;

  (二)既存在政府原因又存在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

  (三)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以上未满二年,且企业无意愿开发建设的;

  (四)因政府、政府部门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造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按照调整后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

  (五)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其他符合有偿收回的情形。

  [责任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一) 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 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 因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或者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或者政策内容影响土地开发,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四) 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 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市政建设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六) 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认定。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土地闲置的责任单位应当出具造成闲置的具体原因和消除政府原因的时限等书面意见。

  [评估要求]  闲置土地的评估,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区自然资源局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区自然资源局通过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竞价方式依法选定评估机构。   

  闲置土地的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指标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闲置土地认定书》作出之日。

  条[补偿标准] 以有偿方式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用途和土地闲置原因(混合型的区分责任大小)进行补偿:

  (一)工业用地按土地取得成本进行补偿;

  (二)除工业用地以外的用地,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政府原因因单一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土地评估价格补偿。

  2.[混合原因既存在政府原因又存在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根据责任大小和闲置时间确定补偿金额:

  2.1政府原因是造成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的:

  2.1.1土地闲置时间超五年以上的(含五年),按土地评估价格的50%补偿;

  2.1.2土地闲置时间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按土地评估价格的60%补偿;

  2.1.3土地闲置时间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土地评估价格的70%补偿。

  2.2企业原因是造成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的:

  2.2.1土地闲置时间超五年以上的,按土地评估价格的30%补偿;

  2.2.2土地闲置时间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0%补偿;

  2.2.3土地闲置时间超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5%补偿。

  2.3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可认定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同等责任,按土地评估价格的50%补偿。

  3.[企业原因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0%补偿,但在补偿时应先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按照上述情形确定的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补偿金额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成本时,按照取得土地的成本予以补偿。

  上款规定的土地成本总额构成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缴交的土地出让金、税费和前期合理投入的资金以及自缴交土地出让金之日至收回土地使用权期间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十一条[补偿方式]根据市级财政可承受能力和年度财政预算等情况,通过货币补偿等方式予以有偿收回闲置土地。

  十二[补偿程序]  区自然资源局在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收回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相关事宜。

  (一)自《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区自然资源局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由区自然资源局拟定处置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市自然资源局拟订处置方案并征求区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协议。

  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协议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土地面积、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事项。

  (二)自《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达不成协议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由区自然资源局拟定处置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市自然资源局拟订处置方案并征求区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条 [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2

  关于《湛江市市辖区有偿收回闲置土地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第十九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四点要求,我局针对《湛江市市辖区有偿收回闲置土地暂行办法》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

  我市被定位为省域副中心城市、北部湾中心城市,机场、高速、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和完善,用地需求量呈上涨趋势,但由于新增用地指标、成片开发征地拆迁等因素影响,供应量跟不上需求量,既存在着新增用地供应量不足又存在着已供应土地大面积涉嫌闲置的现象。因此,完善收回闲置土地办法、严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才能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

  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在配置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实施“增存挂钩”,以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加大存量盘活力度。

  为切实加强我市市直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土地要素保障,统筹推进包括市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等一系列工作,湛江市委办、湛江市府办于2020年8月6日成立了湛江市市直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专班),并设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小组。为贯彻落实市专班会议精神和部署的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制定《湛江市市辖区有偿收回闲置土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法律政策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三、起草过程

  根据市专班工作安排,为做好《办法》起草工作,我局成立起草小组,执法监督科负责牵头、土地利用科、宣教法规科等科室共同参与起草,并于2021年6月4日和6月8日分别召开专题会议,对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对拟规定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在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说明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虽明确了可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情形,但未有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相关规定和细则。本《办法》主要解决我市市辖区范围内经依法认定符合有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补偿原则、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补偿程序问题。

  二)文件确立的主要制度,主要创新和涉及权利义务内容说明

  主要制度:本《办法》进一步明确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实施细则和规定。

  创新内容:本《办法》第五条有关司法查封情形的处理,本《办法》第七条有关有偿收回情形的规定,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补偿标准的规定,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补偿程序的规定等等。

  效果评估:本《办法》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对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情形、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等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实施后有利于解决因协商不一致或因司法查封等因素导致土地长期闲置浪费的问题,在充分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供土地利用效益。

  三)文件实施日期说明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载明有效期为5年。该文件因为工作时间紧迫的原因,拟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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