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液体散货码头用海预审意见的函
湛自然资(海域)函〔2021〕15号
巴斯夫一体化基地(广东)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出具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液体散货码头用海预审意见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意见如下:
一、巴斯夫一体化基地(广东)有限公司拟在湛江市东海岛石化产业园A4 区北部,建设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液体散货码头。项目位于《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中的东海岛北部工业与城镇用海区和湛江港港口航运区,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用海面积界址清楚,用海范围无其他确权项目,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预审。
二、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液体散货码头拟申请用海面积76.9037公顷,其中透水构筑物用海面积16.2617公顷;港池用海面积60.6420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一级类)中的港口用海(二级类),用海方式包括构筑物(一级方式)中的透水构筑物(二级方式)和围海(一级方式)中的港池(二级方式),申请用海期限为50年。项目申请用海期限合理,用海方式可行。
三、项目用海不占用海岛自然岸线。项目申请用海范围占用填海工程形成的人工岸线1565米,其中导致岸线原有形态或生态功能发生变化的84米。因此,项目实际占用岸线总长度84米。
四、该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通过了专家评审,已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复核,可作为今后该项目用海审批的依据。
五、请你司根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确定的利益相关者,妥善处理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签订相关协调意见或协议。
六、根据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本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二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预审有效期内,如项目拟用海域选址、用海面积、用海方式及用途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项目在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内未经立项核准的,且到期前未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或提出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本用海预审意见自动失效。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