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湛C31.15-1328、
《国有土地使用证》
阎良克,阎广克,阎宁克,阎铁克,阎克克,阎拉克,阎嘉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赤坎区海萍街71号
登记机构: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