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恒平,陈秀莲因保管不善,将湛国用(1992)字第015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恒平,陈秀莲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