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因保管不善,将湛府国用总字第00253号字(91)第0201001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三十八条的规定继承人李燕琦申请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声明人:李燕琦(梁柏霞代)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