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权属人保管不善,将位于湛江开发区乐山路23号恒兴大厦2407号办公室的《房地产权证书》(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200013267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嘉明
2026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