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程(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解读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若干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对《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程》(以下简称《联合测绘规程》)中的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一、原文序号8.3.4.11 “当地上建筑受室外复杂地坪影响,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0米进深的部分应当计算容积率。其大于10米进深的部分,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相隔的,不计算容积率。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0米进深的部分应当计算容积率。其大于10米进深的部分,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相隔的,不计算容积率。”
修改为:“地下建筑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设计标高或相邻道路标高2.2米以上的,按整层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地形高差较大的除外,但方案须经专家论证通过)。当地上建筑受室外复杂地坪影响,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0米进深的部分应当计算容积率。其大于10米进深的部分,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相隔的,不计算容积率。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0米进深的部分应当计算容积率。其大于10米进深的部分,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相隔的,不计算容积率。”
二、原文序号8.3.4.23 “工业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时,在计算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时需加倍计算。”
修改为:“工业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三、原文序号8.3.7c) “顶板面高出地面标高小于2.20m的地下建筑物,以及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小于2.20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和敞开空间等不计层数。”
修改为:“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可不计建筑层数。”
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