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头区林业局因保管不善,将湛府国用(1995)字第200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湛江市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