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亚养、林泰昌因保管不善,将湛国用(1996)字第0443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三十八条的规定李惠英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亚养、李惠英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