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局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
义务人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国有(2000)
0200696
《不动产登记证明》
湛江市坡头区交通管理部站
湛江市坡头区财政局
坡头区坡头镇广湛路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