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凤玲因保管不善,将粤房地证字第1057114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三十八条的规定继承人李聪微申请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聪微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