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二梅因保管不善,将湛国用(2003)第200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三十八条的规定继承人罗承伟、罗承汉申请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罗承伟、罗承汉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