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权属人保管不善,将位于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7号17幢202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粤(2018)湛江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5701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先元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