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权属人保管不善,将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广场2号楼303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粤(2022)湛江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16509号、粤(2022)湛江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16510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伟航、刘婷婷
2024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