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郊区税务局因保管不善,将湛国用(1993)字第50001特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麻章区税务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