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湛江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
《湛江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完善湛江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湛江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2月3日—2021年3月4日(共30天)
二、反馈方式:
1.信函反馈:请至件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湛江商务大厦10楼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市政科(邮编524043)。
2.电话反馈:0759-3399161。
3.邮箱反馈:ghjszk3399161@163.com。
三、反馈须知:
1.有效反馈期限2021年2月3日至2021年3月4日。
2.为做好下步沟通工作,社会团体及单位组织提交意见,请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公众个人提交意见,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附件:《湛江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1日
附件:
湛江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1年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含窨井、井盖等),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含管沟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但海域的地下管线以及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除外。
法律、法规对城市地下管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工作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强化管理、消除隐患、因地制宜、创新机制、落实责任、加强领导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以及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25米以上(含25米)市政道路附属设施雨水、污水管线的建设、管理、维护,协调市政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管线工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排水许可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发施工许可的道路与道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协调配合未移交道路用地范围内地下管线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或者单独建设的水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协调城市供水管网建设。
各区政府负责25米以下市政道路附属设施雨水、污水管线的建设、管理、维护,协调市政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管线工程。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机关、湛江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驻湛部队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六条【支持创新】鼓励应用物联网、5G网络、大数据等技术,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系统智能化改造。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禁止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依法建设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依法建设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规划编制】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专业规划】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各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规划协调】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各类管线专业规划要相互协调,并与详细规划,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空间、人防等规划相衔接,不得违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内容。
第十一条【控规落实】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二条【年度建设计划】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线权属单位认真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市政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实施建设。
第十三条【规划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轨道交通、人防等建设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现状资料】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五条【放线要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并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未经验线,地下管线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六条【规划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施工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与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人防等建设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挖掘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有关要求】地下管线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者开挖(含定向顶管穿越等)道路、公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或挖掘许可手续;涉及地下管线安全、消防安全、防洪防汛安全、轨道交通保护、树(林)木保护、占用绿化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施工职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围挡、安全警戒线、相应交通安全设施和施工标志牌。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地下管线施工设置要求,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的相关规定。涉及占道施工的,应按行政审批业务流程将施工现场交通疏导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竣工测量】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地下管线测绘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管线测绘资质,对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竣工档案】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并移交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日常运维】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本行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排查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权属单位职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其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抢修,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三)高危地下管线(燃气、石油、高压电力、大管径给水)应加强防护措施,管线沿线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
(四)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
(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如实做好管线入廊(管)登记和线路权属铭牌标记,配合做好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
(六)宣传地下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废弃管线处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当及时向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其余废弃管线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一并予以清除。
第二十七条【管线迁改方案】新建、改建、扩建、整治道路时,若需迁改地下管线,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告知迁移或改建的设计方案,经双方协商确定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政项目建设。
因建设施工造成通信设施损坏或者妨碍通信线路畅通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确无条件同步施工的,应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规格的,应当向原颁发施工许可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管线信息系统】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按地下管线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数据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管线专业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并及时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专业管线数据资料,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第二十九条【系统运维】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更新、利用和数据查询的具体工作,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与管线数据的衔接。
同时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应当将系统提供给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
第三十条【资金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信息利用与保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免费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综合管廊
第三十二条【规划编制】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完善《湛江市市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湛江市市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修编)》,下达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市政道路项目规划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并合理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第三十三条【管廊建设】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督促、协调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督促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落实综合管廊建设任务,协调地下综合管线单位配合做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相关工作;
管廊建设单位按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任务分解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任务;
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等未来重点发展区域的新建主干道路应当同步建设综合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扩建、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以及轨道交通建设等,逐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第三十四条【入廊管理】凡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已在综合管廊中设置管位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综合管廊敷设,除开因技术条件无法纳入综合管廊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管线外,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建设管线。
第三十五条【有偿使用】综合管廊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担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费用。
第三十六条【保障机制】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综合管廊运营管理体制和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综合管廊结构和附属设施的监测、养护、维修、更新、改造,保障管廊处于安全稳定的运行状态。
入廊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安全运行】在综合管廊周边区域从事可能损害地下管廊安全运行的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制定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相关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特别规定1】涉及国防光缆等保密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与信息管理,由部队与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协商。
第四十一条【特别规定2】各县(市)内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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