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网上公示
按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 号)的要求,我局起草了《湛江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对《湛江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送市自然资源局。
公示期限:2019年8月19日至8月28日(10天)
信函反馈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商务大厦10楼市自然资源局规划综合审批组(邮编:524000)
反馈须知:必须注明真实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如反馈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无法核实有关情况的视为无效。
附件:湛江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范、有序运行,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统一建设工程审批管理标准,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包括规划总平图、绿化规划总平图、竖向道路规划总平图、市政设施规划总平图、电力电讯规划总平图、规划设计说明、建筑单体工程设计方案、全景效果图和三维效果材料等审查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湛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社会投资类和政府投资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管理,带方案出让类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科学合理,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设计方针,确保建筑使用功能合理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要求。
第五条 报审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真实、准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报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六条 大型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体育、会展等大尺度或超高层公共建筑,对造型和工艺设计等有特殊需要的建设项目,经相关论证后,以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第二章 规划设计方案
第七条 方案图纸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加盖有效的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和注册建筑师章。
第八条 方案设计应严格依照已批复的尚具时效性的规划条件,应符合《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
第十条 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分类载明建筑用途,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第十一条 凡商业居住项目,须按《湛江市规划电子报批技术指引规定》提供规整成果,包括纸质文件与电子光盘。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 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已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 已取得使用土地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 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 已编制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五) 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第十三条 审查方案是否符合总规、控规的要求,是否符合已批复的规划条件、相关会议审定的规划方案和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审查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落实其他部门对规划方案提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中心区、城市广场、城市主要景观大道、城市出入口、重要交通节点和景观节点等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的项目;非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上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需提交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城市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公顷以上的项目;非城市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公顷以上的项目需提交湛江市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未达到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面积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应提交评审会等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针对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情况,作出审查结论:
(一)审查合格的项目,按流程核发行政许可及批复。
(二)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按流程出具审查意见,说明原因及整改建议。
(三)需要进行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等特别程序的项目,应按流程提交审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