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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修改《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8-04-16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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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8〕20号)精神,我局对《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详见附件3)。

现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府法〔2016〕75号)有关规定,对修改内容征求市直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至2018年4月30日(星期一),请有关单位和市民在此期间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

一、来信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6号湛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邮编:524022;

二、邮箱地址:zjgtspk@163.com

三、传真:0759-3377370。

 

附件:1.《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湛部规-2017-005)

2.《<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修改说明》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14日

 

(联系人:林美君,联系电话:0759-3399102)

 

 

 

附件1

 

关于发布《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的通告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已按规定修订,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2月22日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87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的通知》(湛府函〔2014〕162号)等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出让方式供地,划拨、租赁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企业改制等涉及缴交土地出让金的,须按本办法公开摇珠选定地价评估机构。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负责摇珠选取土地评估机构的相关工作。摇珠选取土地评估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建立土地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制度。符合备案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入库备案。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一般每半年更新一次,并在湛江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资质达三年且在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注册登记;

(三)具备在本市范围内执业的资格且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有经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备案的分支机构;

(四)三年内无不良记录(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布为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摇珠活动由市国土资源局和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派员参加。土地利用科组织摇珠时,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

摇珠结果由参加摇珠的评估机构人员和土地利用科人员现场签名确认。

第七条  摇珠操作程序及规则:

(一)参加摇珠活动的人员应于通知时间前到场并签到。不派员到场的评估机构视为放弃参与当期摇珠权利;

(二)摇珠主持人宣布摇珠活动开始;

(三)摇珠主持人公布到场情况,宣读宗地评估项目名称、位置、面积和会场纪律等内容;

(四)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土地评估机构临时代码;

(五)摇珠主持人开始进行摇珠,摇出珠子的号码与临时代码对应的,即为待估宗地的评估机构;连续摇出三家评估机构。

如有多宗土地待估,应对宗地进行编号,并按上述方法多次摇珠选定评估机构。

(六)土地利用科人员做好摇珠现场全程记录并当场宣读摇珠结果。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与摇珠选定的土地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有关权利义务自双方签订委托评估协议之日起生效。摇珠选定的土地评估机构拒绝签订委托评估协议的,不能成为评估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另行摇珠选取评估机构。一年内两次拒绝签订委托评估协议的土地评估机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第九条  评估单位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宗地资料(含不注明权属人的宗地图)进行地价评估。

待评估宗地的规划条件根据规划批文认定。没有规划批文的,根据合法报建手续或房产证明等材料认定。

评估单位实地察看时,须由市国土资源局派员陪同。除公开出让的宗地外,评估单位不能与权属人(含用地意向者,下同)单独联系。评估单位违反规定在宗地评估期间单独与权属人联系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第十条  评估单位须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非委托方原因,评估单位一年内三次不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三家机构评估结果的平均数是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定土地出让金的依据。评估结果低于所在片区同一用途基准地价的70%,或高于所在片区同一用途基准地价130%,经委托方要求复查后仍坚持不修正的,委托方可以不采用该机构的评估结果。基准地价未覆盖的片区,以相邻最近片区的基准地价为依据,相邻最近存在两个级别基准地价的,以较高者为依据。评估结果一年内两次不予采用的评估机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除公开出让土地外,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不能向评估单位透露宗地权属人个人信息,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地价评估费核算标准如下: 1、宗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10元/2、宗地面积1001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部分,4元/3、宗地面积5001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部分,2元/4、宗地面积10001平方米至50000平方米部分,0.5元/5、宗地面积50001平方米至100000平方米部分,0.2元/6、宗地面积100001平方米以上部分,0.1元/

单宗评估费按9.8万元封顶,高于9.8万元的,按9.8万元计付。每宗地须选取三家机构评估,参与宗地评估机构以核算结果的三分之一计收评估费,计收金额小于500元的,按500元计收。

申请补办出让和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等,摇珠评估地价后,由于申请方原因终止办理的,再次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再次评估的评估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备选评估机构和委托评估机构的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评估机构,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经查实存在下列行为的,列入“黑名单”,并报告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

(一)恶意压价、行贿、诋毁排挤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迎合有关方面出具失实估价报告的;

(三)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数据或土地估价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

(四)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任何方式接受有关方面或向有关方面索取好处的;

(五)违反土地市场及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  有关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估价结果告知函》后3日内向评估单位书面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正或作出书面说明。利害关系人仍有异议的,可向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协会申请技术审裁。

评估机构修正的评估报告需重新备案后,连同书面说明报送委托方,如经审查维持原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需函告复议申请人,并抄送委托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修改说明

 

一、修改原因

2017年3月1日,我市实施《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湛部规-2017-005,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三家机构评估结果的平均数是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定土地出让金的依据。评估结果低于所在片区同一用途基准地价的70%,或高于所在片区同一用途基准地价130%,经委托方要求复查后仍坚持不修正的,委托方可以不采用该机构的评估结果。基准地价未覆盖的片区,以相邻最近片区的基准地价为依据,相邻最近存在两个级别基准地价的,以较高者为依据。评估结果一年内两次不予采用的评估机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该条款对评估结果发挥了较大的指导和调控作用。由于基准地价主要是反映区域在某一时点的平均水平价格,随着我市经济环境向好、宜居宜商、空气质量好等因素影响及刚需的带动下,我市市区房地产市场从2017年底开始变得异常火热,拍卖地价水平上升快、幅度大,已远高于基准地价平均水平值。

鉴于目前市场地价水平发生了较大变化,应研究《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内容是否继续适用,为此,陈伟杰副市长于2018年1月24日到我局调研并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土地评估结果限定在所在片区同一用途基准地价70%-130%范围内问题。会议认为有必要研究修改《办法》有关条款,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8〕20号)精神,我局对《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了修改。

二、修改依据

(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第二(四)点:“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第四条第(一)款“土地成交价格不能低于底价,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第(四)款“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三)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关于“比较实例的修正幅度不能超过30%”、“各比较实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之间相差不能超过40%”的技术要求,应对不同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浮动幅度进行约束,使评估更加客观公正。

三、修改内容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及参照地价评估技术要求,对《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内容(本说明第一点所述)修改为:“三家机构评估结果的平均数是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定土地出让金的依据。评估结果核定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未覆盖的片区,以相邻最近片区的基准地价为依据,相邻最近存在两个级别基准地价的,按较高者确定;其中一家机构评估结果与另外任意一家评估结果比较幅度均不得超过30%,即:(其中一家机构评估结果—另外任意一家机构评估结果)/另外任意一家机构评估结果≤30%。评估结果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委托方可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查及修正。评估机构坚持不修正或修正后的评估结果仍不符合要求的,委托方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摇珠选取其他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一年内两次不予采用的评估机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办法》其他条款不变。

四、相关部门意见

2018年3月22日,我局就修改《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关事项请示市政府,市政府已征求市财政局、市法制局意见,其中市财政局意见为:建议同意来文意见;市法制局意见为: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湛部规-2017-005)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修改程序应当按照制定程序执行,并在正式报市政府之前先送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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