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求《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矿业权审批权限委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审批委托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7〕42号),进一步规范不跨县(市、区)的探矿权转让,非扩大勘查范围和不跨县(市、区)的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不跨县(市、区)的采矿权转让,不跨县(市、区)的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登记矿业权审批权限委托实施管理行为,确保各地有效承接市局所委托的矿业权审批事项,我局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拟定了《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矿业权审批权限委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对该通知提出修改意见,并与2月8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局。
附件: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矿业权审批权限委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29日
(联系人:安申龙,联系电话:3399026)
附件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矿业权审批权限委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审批委托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7〕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局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的要求,现就规范矿业权审批权限委托实施管理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3月1日起,将不跨县(市、区)的探矿权转让审批,非扩大勘查范围和不跨县(市、区)的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的审批事项,不跨县(市、区)的采矿权转让审批,不跨县(市、区)的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登记的审批事项,均委托给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实施。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不得将我局委托实施的审批权限再次委托。
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办理。登记管理机关接收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后应出具回执,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三、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在办理探矿权转让、采矿权转让、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后,直接从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有关批复,加盖我局下发的业务专用章;在办理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后,请通过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申请配号”文件,由我局地质矿产管理科使用湛江市市级USB-KEY(配号密钥)向国土资源部统一申请配号,配号成功后由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通过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制证及有关发证通知(空白许可证请按照发证计划提前向我局申请领取),许可证件及有关通知上加盖我局下发的业务专用章;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在办理完结矿业权审批手续后,应将一套完整的审批资料及登记数据库及时报送我局。
四、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要参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权会审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4〕236号)建立健全本级矿业权会审制度,坚持依法依规,程序合法、规范操作、严格把关,切实负起审批和监管的责任。对不按规定履行矿业权审批职责而引起严重后果的,我局将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矿业权申请资料要求
(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本着规范、精简、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按照粤府令第142号,省级探矿权新立登记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延续、保留、变更(含转让)、注销五种类型,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含转让)和注销五种类型。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和提交,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矿业权登记的,一经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见附件1、附件2),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四份。除本通知附件中标注为复印件的资料外,矿业权申报资料纸质文档应为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
(四)矿业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其中:资料清单为TXT格式,以“资料清单+txt”命名;纸质文档为PDF格式或JPG(单页)格式,以“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
(五)矿业权申请的范围拐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矿业权申请(登记)书按新的统一格式施行。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见附件3,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见附件4。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登记)书应报送电子报盘,最新版本报盘软件从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下载,下载路径: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首页>办事>软件-矿业权>矿业权软件。
(六)在湛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的,除探矿权注销审批登记外,申请人应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查询要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直接书面报我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核查意见(范本)见附件5。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意见应以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为主送单位,编正式文号并加盖单位公章,以PDF文档形式通过OA系统直接传输至我局。
六、本通知自2018年3月18日起执行,不详尽之处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及今后相继出台的政策执行。
附件:1.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2.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3.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格式)
4.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格式)
5.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