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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7-18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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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有效处置闲置土地,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市国土资源局起草了《湛江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与讨论,提出宝贵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zjzfjc@163.com

二、通信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6号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2日。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17日




附件1

湛江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我市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最大限度提高土地资源开发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审批委托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7〕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湛江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全面摸清我市已供土地数量、分布、类型、开发利用等情况;充分掌握各辖区闲置土地现状及形成原因,逐宗拟定处置方案,确保已有闲置土地得到有效处置,切实提高我市土地开发利用效率;完善我市供地批后预防监管机制,实施全流程动态巡查制度,减少新增闲置土地。

二、工作原则

(一)全面清理,摸清家底。利用高清遥感影像和土地变更成果深入调查摸底,摸清我市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建立闲置土地调查台账,做到地域、时间全覆盖。

(二)立足盘活,侧重收回。依法可以收回的土地,应当予以收回,以收促用,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益。

(三)属地管理,县区为主。县区政府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闲置土地清理,各部门协调联动,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形成整治合力。

(四)依法依规,分类处理。逐宗查明闲置原因,区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逐宗制定处置方案,依法处置到位。

(五)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坚持信息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杜绝寻租腐败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作风。

三、清理范围

此次闲置土地清理处置范围为全市所有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的土地(部队军事用地不在清理范围内),具体包括:

(一)历年已清理出来但尚未处置的闲置土地以及已处置但未按照处置方案要求执行到位(司法查封未实施收回、延期后再次超期未动工建设等),现状仍然闲置的土地。

(二)此次清理处置工作中认定的新增闲置土地。

四、工作标准  

(一)认定标准。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应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闲置时间计算标准。因各类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其闲置时间应当根据政府首次供地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进行认定;没有约定、规定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未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日期不明确的,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三)处置到位标准。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以下简称“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到位标准:涉及延期或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或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等处置方式的,以签订补充协议或临时安排使用合同等为标准;涉及协议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处置的,以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注销土地使用权凭证为标准;涉及置换土地处置方式的,以签订土地置换协议为标准。

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八条规定情形外,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到位标准: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处置的,以发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注销土地使用权凭证为标准;涉及收取闲置土地费的,以缴齐相关费用并出具凭证为标准。

涉及司法查封的闲置土地,以与相关法院的协商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为处置到位标准,可待司法查封解除后一个月内落实处置措施。

对设置抵押权的闲置土地,不影响对其进行处置,但处置前必须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对于农村征地留用地的闲置土地可特殊处理,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定处置方案时应注明属“农村征地留用地”并报本级政府批准,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应尽快落实处置措施。

五、组织实施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其中,市级督导检查组由市直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内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要求,切实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部门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六、工作安排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依照本方案时间节点推进工作落到实处,并及时总结各阶段工作,在各阶段工作要求完成时间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一)部署准备阶段(2018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任务,并将实施方案、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送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二)调查认定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历年供地台账等资料中调取辖区内已供应土地信息,形成已供土地目录清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已供土地目录清单,对本辖区内已供但尚未动工开发建设或已动工但未达到动工开发建设标准的用地进行清理排查,通过比对最新高清遥感影像图、实地勘察等方式,掌握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对疑似闲置地块,逐宗登记造册。

对排查出的疑似闲置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就其用地审批、土地登记、抵押、查封、动工开发延迟原因及利用现状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书证证明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认为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开发延迟的,应当积极举证。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构成闲置土地的,要组织召开闲置土地认定会商会议,对土地闲置原因进行认定。认定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土地设有抵押权、司法查封的或经认定属政府原因的,还应向土地抵押权人、查封法院及与造成土地闲置有关的政府部门发送《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

(三)分类处置阶段(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逐宗拟定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涉及司法查封的,应当与查封法院协商一致后再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

1、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可选择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

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批准处置方案时,应当明确政府原因消除的责任部门、时限和措施,并限期落实。造成土地闲置的责任单位应主动作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土地闲置原因。

2、为促进历史闲置土地的消化和开发利用,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纳入本次清理处置范围,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以下方式处置:

(1)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限期1年内动工开发建设。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1年期内无法按期开工的,可在动工期限届满前的六十日内,主动申请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撤销划拨决定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适当补偿标准按不高于取得土地价款予以补偿,地面上有建筑物的,参考评估价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1年期内不按期开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更新相关信息,并按照“一地一案一卷”原则做好建档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全面依法处置。本次清理处置工作覆盖全市所有已供应土地中的闲置土地,任务量大,覆盖范围广,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依法依规踏实开展工作,确保清理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二)加强宣传报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报道,提高用地单位和公众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重大意义的认识,营造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良好态势和舆论氛围。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按照工作安排,汇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每一阶段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专题汇报。

(四)落实奖惩措施。凡存在瞒报、漏报两宗闲置土地的,或检查时存在质量问题的全市予以通报批评;三宗以上的,由湛江市政府领导约谈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与闲置土地处置相挂钩制度,对闲置土地处置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安排上可给予倾斜;对闲置土地处置不力或未按时完成处置任务的县(市、区),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暂停除国家、省重点工程外的用地报批工作。

(五)建立监管机制。以本次清理处置工作为契机,建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长效监管机制,结合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实施土地供后跟踪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力度,对已供土地的开竣工等情况定期核查,提前预警,督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时动工开发,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进度,促进规范化、动态化、精细化土地管理,确保建设用地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使用。

附件:相关名词界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 月 日


附件

相关名词界定

    一、土地取得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二、动工开发标准: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1/3。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动工开发的,不视为已动工开发。

三、闲置原因认定:对既存在政府原因又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政府原因消除后,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土地继续闲置满1年以上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依法进行处置。

四、分割宗地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宗地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面积进行认定。因规划调整、分割转让等原因分割办证的,应当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新的土地开发期限等内容,以分割办证后的宗地进行闲置认定。对分割后不具备开发条件的部分用地,政府可协商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可以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依法整体或者分割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适当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按照土地使用权人已缴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前期合理投入以及自土地出让金缴交之日和前期合理投入资金之日至收回土地使用权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总额予以确定;如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价格高于市场评估价格的,则按照被收回土地的性质、用途、区位等,以作出收地决定之日的市场评估价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价款可采取一次性补偿、分期兑现、约定支付时限和利息等方式进行支付。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起2年期限届满前的六十日内,或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1年内动工期限届满前的六十日内,主动申请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撤销划拨决定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适当补偿标准按不高于取得土地总价款予以补偿,地面上有建筑物的,参考评估价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附件2

《湛江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关于《工作方案》起草背景

当前,湛江正处于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环北部湾中心城市的关键时期,一批国家和省的重点项目相继落户,国际机场、高铁、高速、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整座城市正驶入发展的快车道。而在产业转型升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心城区扩容提质、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都需要土地资源的支撑,但同时存在着大量的土地资源闲置和低效利用以及政府土地储备资源不足的问题,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市政府决定开展一次全面的闲置土地清理清查行动,积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向存量要空间,向存量要发展,为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土地资源保障。

为规范和推进闲置土地处置,结合“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要求,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湛江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起草期间,市政府高度重视,陈伟杰副市长多次主持会议对《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具体研究,对《工作方案》起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我局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后,在认真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基础上,兼顾现实的可操作性,形成了《工作方案》的征求意见稿,拟广泛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意见。  

二、 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土地闲置时间认定

《工作方案》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地区实际,侧重解决现实问题,突出措施的可操作性。此次清理囊括了所有出让或划拨的土地,而其中有可能存在没有明确约定开、竣工时间或没有签署交地确认书的宗地,导致闲置时间难以界定。存在上述情况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1年内为动工开发日期,便于实际操作和认定。

(二)关于征缴土地闲置费后责令1年内动工建设

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法律规定,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需征缴土地闲置费,满2年的则直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该手段在现实中难以实施,全国成功案例寥寥无几,也容易引起行政诉讼和产生损坏投资环境等负面影响。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存量闲置土地盘活利用,非着眼于行政处罚。并且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的规定,对纳入此次清理范围,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的闲置土地,采取征缴闲置费后责令限期1年开发,给予其纠错的机会,仍超期未开发的,则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上述做法兼顾了合法性和现实操作性。 

(三)关于建立主动退出机制

参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9号)第二点第(六)款做法,本《工作方案》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闲置的,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主动退出机制,允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起两年期限届满的六十日前,或在责令1年动工开发期满的六十日前,主动申请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撤销划拨决定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可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补偿标准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未对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对收回属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法律规定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协议有偿收回,却没有具体补偿标准,本《工作方案》首选按照法律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为加快土地回收,也充分考虑土地使用者已经支付的土地取得成本及其增值部分,包括地上合法建筑物,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土地,收回时则需区别于政府原因,对主动提前申请退出的,只能给予适当补偿,确保土地使用者不因收回而获利,以不高于土地取得价款给予补偿,有利于打击囤地行为和减少政府收回土地的阻力和风险。

三、主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全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四)《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

(六)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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