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矿泉水注册登记”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6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湛府办〔2016〕9号)等文件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废止了《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和《关于做好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国土资环函〔2003〕66号),国务院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取消了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11日决定(粤府令第169号)下放给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的“矿泉水注册登记”审批事项。为将“矿泉水注册登记”审批事项的取消落实到位,同时加强该事项取消后对矿泉水开发利用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请各地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按照要求取消“矿泉水注册登记”审批事项,不得搞变相审批。
二、对于各地于“矿泉水注册登记”审批事项取消前,已经颁发的矿泉水注册登记证,证书自行作废,各地不得继续开展与证书有关的任何审批活动。
三、鉴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99号)已将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调整下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泉水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工作的内容包含原“矿泉水注册登记”的审批内容,同时矿泉水作为一种液体矿产,一直以来都像其他固体矿产资源一样,受到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所以“矿泉水注册登记”的取消,并没有减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泉水开发利用的监管,而是将事前监管变成了事中事后监管。
为落实对矿泉水开发利用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2〕131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5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与矿泉水开发利用有关的审批、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工作。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