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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的解读

时间:2019-11-16 17:48:1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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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原文链接https://www.zhanjiang.gov.cn/zjyj/zwgk/gkmllssj/content/post_706884.html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 号)相关工作要求,市安委办制定了《湛江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分总则、全市禁止部分(共64种危险化学品),全市限制和控制部分(780种危险化学品),现将《目录》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目录》的背景

  2016年11月29日,为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开展的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的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

  我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巩固近年来我省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我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目录》。

  二、《目录》主要内容

  目录主要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及安全管理责任,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主体所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及安全管理责任。

  《目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负有其主管行业的监管责任及安全管理责任。

  (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目录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三)责任主体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1)与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在同一区域内的配套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单位,应当按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装置应当装备安全仪表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作业场所应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通过《广东省危化品基础信息系统》如实填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等信息,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由所属行业领域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指导信息填报,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督促、指导信息填报。

  (4)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长效机制,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科学分析、评估、管控安全风险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并持续改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目录》试行有效期一年,自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目录》由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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