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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24-08-19 12:30:10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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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部署要求,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巩固和拓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统筹保护与发展,增强生态保护和林业发展内生动力,充分发挥森林的水库、钱库、粮库、碳库“四库”功能,实现绿富双赢,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广东样板。到2025年,基本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全省每年新增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面积400万亩以上、森林蓄积量800万立方米以上,林业产业总产值达1万亿元。在此基础上,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提高林地产出率,不断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生态质量持续提高、林区发展条件持续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三权分置”。坚决落实所有权,坚持农村集体林地集体所有,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等权能,强化对承包经营主体依法利用和保护林地的监督。长期稳定承包权,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家庭承包林地承包期届满时,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剩余期限10年以内的可依法提前延包。采取“均股均利”形式的集体林地,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保障农户的集体山林股份权益。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不得以未登记颁证为由解除承包关系。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林地,不得以村民会议决定强行要求承包方交回承包林地。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林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加快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合作及其他方式再流转,或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完善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制度,加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林地林木流转应当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林地经营权合同终止时,要保障林地经营权人的林木财产权益,受让方以公允价格受让林木所有权,维持林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及以上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二)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各地组建林权收储机构,引导农户等经营主体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市场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推动规模集约经营。加大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培育力度,探索采取“补改投”等多种方式加以扶持。推广家庭联合、股份合作、农户托管等经营模式,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林业专业合作社、集体林场,推进集体林场分类管理,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林业投资经营,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探索林权资产折资量化的林票运行机制,增强森林资源资产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有序流转林地林木。引导国有林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联合经营,多模式发展场外造林,提升集体林经营水平和农户资产经营性收入,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三)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行动,推行全周期森林经营,探索差异化森林经营补助政策。加强森林资源培育,适地适树开展造林绿化,优化林分、改善林相,大力营造多树种、多功能、多效益的乡土阔叶混交林,打造更多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示范点、示范带。科学开展森林抚育和封山育林,重点支持中幼林抚育,推动森林资源增量、生态增效、社会增益。加强林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推行“订单育苗,定向供应”机制,保障林木种苗生产供应。完善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森林经营管理制度,商品林重点保障工业原料林需求和开展多种经营,公益林重点培育大径材和合理开展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探索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导规模经营主体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审批林木采伐、安排林业项目等行政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已用于林果、茶等林下种养的林地,要种植伴生乔木,逐步恢复为郁闭度0.2以上的有林地。科学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四)优化公益林利用管理机制。完善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建立公益林可持续经营利用机制。精准核定天然林,实行天然林和公益林并轨管理,进一步优化公益林差异化补偿政策。合理优化公益林中集体林的比例,适当考虑将森林生态区位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不脆弱的集体林地依法调出公益林范围。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前提下,林业经营者可依法利用公益林林下资源、林间空地、林缘林地等,适度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绿色富民产业。探索建立公益林经营利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五)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对林业经营者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对规范经营的可优先安排下一个5年采伐限额。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优化、简化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审批流程,实施林木采伐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在符合5年总额控制政策下,林业经营者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量30立方米及以下的,或者保证间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2且面积不超过500亩的,无需伐区设计、伐前查验等程序,林业主管部门凭承诺书发放采伐许可证。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简易自主设计和按面积开展采伐审批试点。强化对森林经营方案和告知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各级政府要用好用足林木采伐限额,把林木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满足森林经营中合理的林木采伐需求。不得以各种名义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采伐行为,确需禁止或限制的,应依法对权利人给予经济补偿。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新改造采伐自然保护区林木的,按规定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自然公园可以按照总体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开展人工商品林改造提升。

  (六)推动林业产业发展。发挥产业龙头带动作用,多渠道支持集体林业大市、林业大县培育发展林业支柱产业,打造油茶、竹、森林药材、花卉苗木、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香料香精、生态旅游、森林康养八大产业集群,促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推进现代林业产业建设。通过政府采购推动“以竹代塑、以竹代钢”等绿色产业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林木种苗、林产品深加工、林业机械等关键技术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林产品附加值,研发一批致富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具有广东特色的林业龙头产品。推动建设一批综合效益好的林下经济基地、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和林业产业园区,扶持一批专精特新林业企业。建立森林生态产品标志管理和产品追溯体系,搭建林产品交易平台,打造“粤林+”特色品牌。加强林区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高质量建设森林旅游特色线路和新兴品牌地、南粤红绿径、自然教育基地等,打造森林文化精品。支持林业生产道路、水、电、通讯和森林防灭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专项规划范围。将用于林业生产的先进适用机械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七)探索完善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林业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构建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拓展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探索实施林业碳普惠机制、林业碳票制度,完善林业碳汇管理制度,鼓励碳排放企业、大型活动组织者、社会公众等通过购买林业碳汇核证自愿减排量履行社会责任。健全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探索森林覆盖率等资源权益指标交易制度。鼓励通过租赁、合作等方式妥善处置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区位内的集体林经营问题。

  (八)强化林业发展用地保障。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按每个不低于50亩的标准一次性安排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用地指标。在林地中发展林下种养、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林业新业态需要修筑经营设施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批。纳入省级以上森林康养基地、重大产业项目的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建设项目,可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利用流转林地开展造林绿化、生态修复、石漠化治理、森林资源经营等且集中连片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依法经批准可将经营面积3%以下、不超过30亩的林地转为从事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的建设用地。探索开展林地定额指标交易。

  (九)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整合强农惠农政策,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支持范围,享受同等待遇。健全支持林业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通过竞争性奖补等方式支持发展林业特色产业。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引领作用,研究将符合条件的林权交易服务、林产品加工和销售、林下种养、森林景观利用等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林权抵押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林业经营收益权等质押贷款业务,开发适合林业发展的中长期贷款等创新产品,简化贷款手续,加大对林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完善抵押林权快速处置机制,提高林权抵押率。建立林权收储担保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开展担保服务。探索林业资产证券化,培育林业上市企业,发展多元化林业融资模式。探索基于碳汇权益的绿色信贷产品。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推动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并举,支持根据个性化需求创新商品林保险产品,推广古树名木、林业碳汇、林下经济作物等特色险种,鼓励将林业保险产品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范围。完善承保机构市场竞争机制,提升服务质效。

  (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底图,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分类、标注,妥善处理集体林地类重叠、权属交叉等问题,完善林权确权登记、监管、纠纷调处机制,形成规范化的林权登记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管理。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有效对接,实现林权审批、流转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强化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沟通协作,建立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林业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发挥乡镇、村组作用,在承包合同签订前,开展地籍调查工作。开展集体林权首次登记地籍调查和整宗林地申请变更、转移、抵押登记补充调查的,相关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探索将其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赋予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完善其继承和自愿有偿退出政策。

  (十一)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法明确林业主管部门职责,强化其统筹协调能力,按规定适当增加专业技术岗位,推动人员编制向执法一线倾斜,推动林业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乡镇政府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林业工作,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和生态护林力量。森林公安职能保持不变,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管理,业务上接受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基层森林公安队伍框架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稳定。健全完善省、市、县、镇、村五级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体系,强化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力量建设。

  (十二)开展先行探索。支持广州、韶关、茂名等市和恩平、英德、平远、连平、封开等县(市)先行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为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鼓励各地聚焦林业产权制度、资源管理、经营模式、投入机制、产业发展等方面,结合实际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并可在本地选择适当的区域开展改革探索。

  三、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其纳入林长制重点工作内容,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省林业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建立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林长制和绿美广东生态建设考核范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加强跟踪指导,对出现偏差和以各种名义进行不当开发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偏,对工作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讲好林改故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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